法律文書能否寫得更好看

法律文書可以寫得更好看,是因為我們的法律文書可以把天理說得更在理,把常理說得更清楚,把事理說得更合適,把公理說得更明白,把法理說得更有溫度。

眾所周知,法律文書是寫出來的。可謂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其間,雖無謀篇佈局之憂,但有遣詞造句之慮;既無起承轉合之困,也無首尾呼應之惑。憂慮也好,困惑也罷,其實最難辦最難寫的還是法律文書的說理。隨著法律文書全面公開的推進,法律文書的說理越來越變得更加重要。但是,現實中卻越來越明顯地感到,法律文書公開已經漸漸不是問題,存在問題的是如何公開、公開多少、何時公開,尤其是如何公開法律文書的說理性,顯得更加突出。

說起法律文書的說理性,也可謂是一個老大難。這些年,提起法律文書實務中存在的問題,更可謂盡人皆知。有些基層法官撰寫的法律文書除了語法和邏輯方面存在的各種通病,比如語法錯誤、語句不通、用詞不當、晦澀難懂、文白交織等等,諸如此類,不一而足。

在筆者看來,最難的還是法律文書的釋法說理。為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特別強調: “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後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再次重申:“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司法解釋的出臺,可以說是再次吹響了加強法律文書說理力度、提升法律文書說理能力的集結號。

近幾年來,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在分析了當今法律文書缺乏風格、內容繁簡失當、語言籠統空洞的表述不足之後,特別強調了法律文書的實體價值、程序價值、社會價值,最後達成共識:從法律文書學的發展趨勢來看,法律文書的寫作不僅僅是語言文字的問題,也不僅僅是語法表述的問題,更不僅僅是標點符號的問題,而是邏輯推理、釋法說理的問題。總而言之,當下法律文書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不說理、不講理。

那麼,如何提升邏輯推理、怎樣增強釋法說理呢?

在筆者看來,無論是講理還是說理,最終還是為了法理。那麼,我們應該如何說理、怎樣講理呢?最重要的是,除了法理,更需要說的理是什麼理呢?依筆者之見,首先,要講“天理”。所謂“天理”是指一種客觀規律,也就是“天經地義、與生俱來”之意。可見,“天理”之“理”無非是一種事理而已,“天”字之加,只是增添了此種事理的神聖性和恆久性,只是一種修辭而已;其次,要講“常理”。所謂“常理”是指一種內在規律,也就是指“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於是,又可理解成“心理”,是指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感情,並非僅指個體的特殊感受。自然為之,平常之理。所以,也可將“常理”理解為平常之情理,也就是一種作為日常所見的事情或者事理,或者說就是一種人情世故;再次,要講“事理”。所謂“事理”是指一種發展規律,實有“有來有往,來而不往非禮也”之社會意義,也可理解為事物之情理,即日常生活的尋常經驗所衍生的樸素邏輯,屬於社會經驗的產物;最後,要講“公理”。所謂“公理”,也可理解成“道理”或“倫理”,是指一種道德觀念、倫理規則、價值取向,實指一種基於趨利避害的功利而假定的性情或者人性。從“道理”上講,是指一種約定俗成的規則;而從“倫理”上看,則是指一種眾所周知的規則。

由上可見,“理”有時也被用來作為一種基於血緣或婚姻而生成的倫理範疇。就“情”而言,作為案情的“情”基本指向訴訟的事實層面;而作為事理的“情”,有時指向訴訟的事實層面即日常所見的事情和事理,一般被用來判斷事實的真偽。有時則指向訴訟的法律層面即感情所衍生的自然之理,其時常被用作案件裁判的根據。就“理”而言,相當多的事理指向訴訟的事實層面,比如作為生活經驗的樸素道理,一般只用來作事實判斷;也有時指向訴訟的法律層面,作為規則的事理基本如此。

由此看來,作為法律詞彙的“情理”,實際上是一個事實之維與法律之維的集合體。雖然這二者緊密相連,但並非不可分辨。

目前,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已經成了全國法律文書工作者最嚴峻的挑戰,傳統法律文書製作中的理念與實務、教學與實踐、技術與藝術、傳統與創新、制度與寫作、格式與文意、公開與公正、理由與方式、訴訟與非訴、個性與規範、錯誤與效力的矛盾衝突如何解決,也將是我們所有法律文書學研究工作者與司法實務工作者的共同責任與使命。

如何解決“增強法律文書的說理性”之難,也就是如何講理、怎樣說理之惑。講理也好,說理也罷,都是為了解決“理”之惑,也就是要解決情理、道理、法理、學理、倫理之間的問題。要想實現司法公正,就必須將這五者進行完美的組合,最終就是為了解決推理的問題。因為說理實際上就是法官如何說明和證明在事實、證據這幾者之間的邏輯關係。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個感受,就是說理和公開。如果說公開是一種形式的話,那麼說理就是一個過程。公開和說理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廢。因此,必須要解決格式、文意、裁判和製作等四個主要問題。而更為重要的是,在裁判文書說理的過程中,要把司法公正的價值理念,貫徹到法律文書的寫作與製作當中。

我們常說,法律文書可以寫得更好看,是因為我們的法律文書可以把天理說得更在理,把常理說得更清楚,把事理說得更合適,把公理說得更明白,把法理說得更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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