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駐商家出售假貨,「拼多多」自律打假卻遭起訴,法院會如何判決?

風繼續吹


事件經過

早前,該某貿易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訴,稱己方在拼多多平臺註冊網店,在網點銷售貨物盈利。但之後,拼多多方以涉嫌出售假貨,凍結了網店的貨款賬戶,致使網店不能正常營業體現。

再後來,拼多多方直接從網店貨款賬戶內扣劃了資金八萬多元。

對於拼多多這樣的而行為,該貿易公司認為,拼多多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返還賬戶內資金,並賠償相應利息損失。

拼多多為何劃扣資金呢?

原來,拼多多和該貿易公司有過合作約定,如果在平臺的網店出售假貨,那麼賬戶資金根據售假金額的10倍凍結處理

那麼,拼多多可以直接劃扣網店賬戶資金嗎?這樣做是否合理合法?

律師說法

該爭議,其實很簡單。總的來講,只要判斷拼多多方和網店方的合作是否有效即可得出結論。

雙方在入駐時,簽署過一份《平臺合作協議》。根據《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該份合作協議出於雙方的自願簽訂,並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等無效情形,屬於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合同雙方都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因此,拼多多方對入駐商家有管理權。根據協議,如果商家在平臺出售假貨,那麼平臺方是有權力進行相應的懲罰措施的,拼多多處罰售假行為於法有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起訴,商家敗訴,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尊重電商平臺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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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家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長寧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貿易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被告“拼多多”公司依據協議認定原告售假行為及售假金額均於法有據,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應當遵循商主體意思自治原則,在法律底線內不干涉電商平臺的自律管理。

上海長寧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絡交易具有交易量大、涉及跨區域、可不間斷經營等特點,管理難度大幅增加,網絡自治作為社會自治不可或缺的環節顯得尤為重要。在此背景下,第三方電商平臺方一方面負有維繫交易秩序、維護交易安全的職責,另一方面也應當擁有制定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標準、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處理方式及商家違規經營處罰等規則的權利。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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