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被認定涉嫌職務侵占和挪用王寶強公司資金400餘萬,他將會受到什麼處罰?

邵嘉楠


律師張起淮日前在微博上發佈了一則關於宋喆案的最新進展——“宋喆、修雨樂涉嫌職務侵佔罪一案,開庭結束。宋喆當庭認罪,請求法院從輕處罰。”至此,宋喆一案算是基本上結束了。

那麼,等待宋喆的將會是怎樣的刑罰呢?

儘管題主在提問中用的是“職務侵佔和挪用”這樣的表述,可能會讓人認為宋喆是以兩個罪名被起訴的,即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但其實並不是這樣的,這二者是存在著區別的。

一、法律規定

職務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兩個罪名之間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物資、設備等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2、在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

3、在主觀上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後,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佔為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屬於刑法中的轉化犯,則直接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宋喆行為定性

宋喆利用職務便利,侵佔王寶強公司財產,一開始就是企圖佔為己有的,並不存在挪用後歸還的可能。所以說宋喆構成職務侵佔罪而非挪用資金罪。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宋喆侵佔資金已達400萬,數額特別巨大,極有可能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還可能並處沒收財產。同時,還需要將違法所得全部退還王寶強公司。


劉輝律師


宋某涉嫌職務侵佔罪庭審過程中當庭認罪,請求從輕處罰,可以看出他犯職務侵佔罪的證據確鑿,希望給法官留下一個認罪、悔罪的態度

,無疑對於法官量刑還是後期監獄執行過程中減刑都是有利的,但是法官是否會酌情從輕,還需要宋某拿出更多的誠意,如積極退賠相關贓款等。

依據《刑法》第271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目前職務侵佔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五倍執行。

根據警方通報的和相關報道的信息可以看出,宋某利用職務便利,侵佔王寶強公司資金高達400多萬,因此,可以看出宋某犯罪數額已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可能會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時宋某積極向法院認罪悔罪,請求從輕處罰,也是迫不得已的選擇。然而,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產就應當考慮到相應的法律風險,現在才悔之晚矣,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呢?


法律知道


剛才馮小剛導演發了文章,十問崔永元,兩人隔空交火,引起全國吃瓜群眾圍觀,本賬號也發表自己的觀點,觀點只代表自己不能代表任何人!馮導這次失策了,崔永元和馮小剛的矛盾顯現兩人的格局不一樣!崔永元說的是公,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社會不良現象,如果改善了對整個社會風氣都好,馮小剛針對的是他個人的問題,自己的名譽地位,自己老婆的面子,自己和公司的錢!這點看,馮導還需要加強內功的鍛鍊,作為一個在社會上有影響力的知名人士,格局應該大一些,正面一些,觀眾才會認同你的為人,最後認同你的電影,這些先後次序一定要搞清楚!馮導拉拉雜雜說了十條罪狀,看內容多是新戲準備上演了,現在搞些新聞,電影又要大賣了,又可以賺很多錢,這十問就是一個免費的廣告!但崔永元說的,很多明星沒有交稅的問題,馮導一點也沒有交代,陰陽合同也沒有交代!

交稅是什麼?!是國之根本!國家拿到稅收後,給人民群眾補貼各種開支,給社會上低收入的人補貼,建學校搞義務教育,建軍事現代化,改革軍事,提升戰鬥力,納稅是每一個公民都要盡的義務!不交稅就是和整個社會過不去!自己佔有大量金錢卻不願意給底下階層付費!這些人還是呼風喚雨,影響社會輿論的一群人,引領社會風氣的一群人!大家說是否需要整治一下!建國多年,國家重點在經濟上,吃飯上,精神上的方面沒有精力調控,相信現在是時候了!!我雖然收入微薄,但我納稅我光榮,你們這些明星大款,資產很多都轉移到國外,在外面有豪華別墅,國內名車美女無數,國家認可你們的業務,給你們賺錢,你們賺了大部份窮人的錢後卻不納稅,不納稅也就算了,很多人現在都偷稅漏稅,但別人不吭聲、低調!我們都默認這種不公平現象。但現在別人說你漏稅了,拿出證據了!你怎麼還好意思高調十問崔永元呢?!小偷偷了東西還懂得躲起來,你馮導怎麼就這樣牛呢?!就仗著自己以往的成績就能違法?腦袋裡全是錢錢錢!是不是腦袋灌水了!崔永元說的事情他自己沒有任何收益,只有傷害!得到好的結果是社會良知的勝利,是社會的進步!是人民群眾受益、國家受益!怎麼你這樣一個大導演都不能明白這些小道理!以私懟公、以錯捍正,歷史告訴我們,這樣都是會失敗的,不要把自身的一點損失看得太重,否則會前途盡毀!無論你多牛,以往有任何成績,你都不能和國家大政方針相逆!現在改正,誠懇道歉還來得及!現在社會風氣浮躁不安,奇談怪論、騎牆觀望風向的大有人在,沒有人敢說真話,導致社會很多畸形現象,我支持崔永元,也希望馮導只是喝了酒,一時糊塗,我們給機會他改正!

(另一篇“獨狼崔永元...”文章,請關注我熱門賬號收看)


皇帝的新衣


宋哲能當庭認罪,應該背後有人指點:犯了這檔子破事,態度好點,對於量刑有利哦;如若咬死不認賬,那誰都救不了你……

1、職務侵佔400萬,量刑基本是五年起

目前,我國將職務侵佔罪起點6萬元,宋哲涉案400萬(提問的畢竟籠統,不知職務侵佔跟挪用分別佔幾成,我們就以職務侵佔來舉例),已經是數額巨大了。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職務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巨大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N個月不等的刑期(具體以各省份經濟水平來定),從而確定基準刑。

若是大家想了解詳細法律條文,建議看一下其他達人的回答,我在這裡就不贅述了。

2、王寶強的諒解及積極退賠,才能獲得輕判

現在宋哲知道自己錯了,在法庭上一股腦認罪,並希望獲得從輕處罰,這些態度可以理解,畢竟,失去自由的日子還是很難過的。

不過,要想獲得輕判,那得取決於幾個因素,比如:王寶強的諒解、積極退贓賠償、認罪服法態度要好。

王寶強會諒解他嗎?估計難!因為宋哲不是普通的貪錢,而是不僅貪錢,還出軌別人妻子,從這一點來講,至少宋哲沒有獲得諒解的可能。

從事情曝光到今天為止,王寶強方面出手果斷、態度決絕,顯示出自己的必勝決心,幾乎不給對方一絲機會,因此宋哲很快被司法機關控制。

可惜的是,馬蓉這個豬隊友,時不時跳出來跟王寶強互懟,堅決不認賬不說,還各種洗白、喊冤,事情已經那麼明顯了,就這態度……還想獲得諒解?

其次,宋哲估計家裡也不差錢,積極退贓賠款是必須的,這是獲得輕判的考慮之一。如果他一分錢拿不出,那基本量刑就要就高不就低了。

最後就是認罪態度了,至少從目前公佈的信息看,他認罪還算是比較痛快的,就看審理的具體細節了。

綜上所述,宋哲認罪是必須的,若不然,揹負出軌渣男的罵名加職務侵佔的罪行,妥妥的定格處罰。

至於他認罪服法後到底能不能獲得從輕處理,還得看他在具體犯罪過程中是否有同犯、他自己具體參與程度等。

我們就等著看吧,結果不會太久的。

喜歡俺滴回答,就關注一個唄


普了次法


宋喆是王寶強原經紀人,今年已經35歲,但是以前因侵佔王寶強資金被王寶強起訴,被拘留



拒悉,王寶強的律師發微博稱:宋喆為了在判刑時減輕處罰當庭認罰,這樣好像可以推卸責任,分給了馬蓉一部分,讓她來承擔



宋喆在挪用王寶強資金時與女性演員開房數百次,其中應該包括馬蓉,宋喆聲稱與馬蓉只是在一起工作,沒有其它關係



在2014年,馬蓉發微博艾特過宋喆,意思是和宋喆會有幸福的,這引起網友熱議,王寶強與馬蓉於2009年結婚,第二年為王寶強生一個兒子


王寶強在2016年與馬蓉離婚,判決時還聲稱與寶強有感情,因為這樣會以夫妻明義得到一部分紅利

最後經過王寶強的努力,維持原判,所以寶強馬上就要走出陰影了


知其不可而為之吖


宋喆涉嫌職務侵佔王寶強公司財產400多萬,經過法庭開庭審理。被告人宋喆供認不諱,並且當庭認罪,請求從輕處罰。本案可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宋喆應予受到刑事追究。



那麼宋喆應受到怎樣的處罰呢?我們不妨分析一下:

首先,先看看宋喆涉嫌的罪名。

宋喆原系某影視文化工作室總經理,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間,總經理宋喆利用職務之便,將客戶支付給工作室的業務款佔為己有,數額達400多萬元。

根據這一事實,被告人宋喆就構成職務侵佔罪。至於說其挪用工作室的資金,那是為了侵佔該筆資金。所以,其只構成職務侵佔罪而構不成挪用資金罪。

其次,再看看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涉案數額達一百萬以上的,就稱為數額巨大。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最後,宋喆應受到的處罰。

被告人宋喆職務侵佔罪涉案金額達400多萬元,這在刑法上就屬於數額巨大,依法就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涉案金額遠遠超出一百萬的界限,對於量刑基準刑應當在八年左右。

但是被告人宋喆當庭自願認罪,態度較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司法解釋,對於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以上各方面考慮,被告人宋喆可能會被判處六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當然,最終判決還得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為準。


法重情深


題主給出的題目不是很明確,是職務侵佔涉案金額400萬元,還是挪用資金涉案金額400萬元,還是職務侵佔有,挪用資金也有,兩項金額加在一起一共是400萬元。

一、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

職務侵佔罪由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挪用資金罪由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同的罪名處刑也不相同。

二、對宋喆的刑事處罰不可避免,其侵佔或者挪用的數額將影響對其最終的量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4月18日聯合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第一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第二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得出,職務侵佔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也就是說,宋喆被認定為犯職務侵佔罪的情況下,其侵佔的數額400萬元已在巨大標準之上,對其量刑應該是在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挪用資金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尚無文件明確界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無論如何400萬元的數額也應在數額巨大的標準之上了。

如果宋喆被法院認定為挪用資金罪,那麼對其的量刑應該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宋喆涉嫌上述兩個罪名,那麼根據這兩個罪名最終確定的量刑後實行數罪併罰,以此來確定其最終應該服的刑期。



郭廣吉律師


實則被控侵佔的最終為200多萬,但至少是五年以上

首先,公訴機關控訴的最終數額為200多萬,

被告人宋喆於2014年至2016年,擔任總經理及王寶強經紀人的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被告人修雨樂,採用虛報演出、廣告代言等業務實際報價等手段,侵佔王寶強工作室演出、廣告代言等各項業務款共計232.5萬元。


根據最新司法解釋,職務侵佔罪,在過去10萬元以上就屬於數額巨大了。但是如今數額巨大已經修改成100萬元以上 宋這200多萬肯定是超過這個數目的。 根據量刑指導意見,數額巨大的量刑幅度

在五年到六年,在根據犯罪事實增加刑罰。

據說宋當庭認罪,這會考慮成悔罪態度比較好,的確會有一定的幫助,但是幫助並不會很大,因為畢竟不是自首,立功等情節。

庭審認罪,打臉馬蓉之前的同事關係,且看繼續如何抵賴

而根據爆料,庭審現場,宋喆可能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罪,直接承認了和馬蓉的不正當關係。

並且這些侵佔的錢花在了哪裡,也做了交代

在庭審現場也承認了與馬蓉的不正當關係,並且交代了更多的細節,例如提出在美國購房、購買奢侈品、出國旅行等的行為都是馬蓉所為

其實這事也算間接打臉馬蓉,馬蓉一直忙於洗白,前不久還在媒體哭訴


對於自己和宋的關係更是睜眼說瞎話的說同事關係

不過這事也狗血,馬蓉的好友已經迫不及待出來否認,還意圖營造一種陰謀論

警方為什麼傳訊馬蓉啊,不過是正常的調查或者取證,畢竟馬蓉和這個事情關係很密切,有什麼細思極恐,不寒而慄的,只有做賊心虛的人才不寒而慄

其實這事,對於馬蓉,早已經是怎麼洗白都無力迴天了,不如安分守己點,想什麼呢?民眾也不至於是傻子,就被你們三言兩語就形成了反轉。


廖彩琳律師


大快人心!昨天,宋喆涉侵佔罪案開庭結束,被曝當庭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職務侵佔”這是個什麼罪,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的相關規定: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數額巨大”可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原來一百萬以上就能被稱為是“數額巨大”了,看來法律還是低估了人的貪念啊。老宋這可不僅僅是職務侵佔“數額巨大”的問題,連人家老婆都給“親佔”了。

他只知道“好吃不如餃子、好看不如嫂子”,卻不知道“兄弟妻不可欺”,況且還是給你飯吃給你錢花的兄弟。

這麼一判倒也好,原來定位的“馬蓉出軌”案,現在看來,應該有深層次的解讀。老宋這孫子,從一開始就是奔著錢去的吧。

這個案件裡,真正包藏禍心的幕後大boss,其實就是藏在女人背後的宋喆。馬蓉這姑娘傻啊,她出軌不假,愛上了不該愛的人不假,從她微博裡總是有意無意、自作聰明以為落落大方地扯上宋喆以及被拍到兩人親密的行為可以看出,她至少出軌出的很真誠嘛,是真心愛你宋喆的。

她的笑是真的,她挽著他的手是溫熱的......

他的笑是假的,他提褲子的樣子是認真的......

本姨媽斗膽做個很不負責任的揣測:馬蓉初期就是為情出軌,她是真心愛上了宋喆這個人的。

至於後來的挪用公章,財產轉移,她這腦子八成是想不出這些奇形怪狀的招數的,之後的作為也一定是宋喆吹的枕邊風教唆出來的。

以王寶強對馬蓉的愛,一定是早就把財政大權交給馬蓉了的,王寶強的所有財產、他的身體、他的心,他的什麼不是屬於你的?

這個女人傻就傻在,你以為你是在和別的男人一起挖走自己老公的錢,其實是那個男人在騙你感情騙你的錢。

這一對狗男女比西門慶和潘金蓮還要可怕,人家至少是兩情相悅你儂我儂。你們倆卻連出軌都出的這麼不真誠,感情的事非得扯上金錢,你看,現在變得不純粹了吧。

如今網友的包容度這麼大,各個宰相肚裡能撐船,人家出軌的陳赫、文章都輕易洗白了。

宋喆和馬蓉搞不好也就被人罵幾個月也就洗白了,但是扯上金錢就不一樣了,自己都給搭進去了,等從牢房裡出來,那可是永世不得洗白。

宋喆和馬蓉的這出“高智商”出軌一經載入史冊,西門慶和潘金蓮的百年大鍋也終於是可以換人來背了。

潘金蓮和西門慶,最終雙雙死在了武松的刀下,走得很安詳很整齊。而宋喆卻是一直躲在女人背後操縱,隱藏自己的信息,把輿論的箭全部引到女人的身上,可以說是很沒擔當了。

宋喆不僅沒擔當,還有點傻。幹了這票還不趕緊跑路,甚至幻想自己可以大搖大擺地在國內安享晚年,馬蓉這個傻姑娘也沒心沒肺地在微博上和吃瓜群眾撕逼,簡直男盜女娼,這兩個人傻倒是傻得很整齊。

他們之所以傻,是因為,偷情的人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想問題。

馬蓉總以為自己嫁給了一個又土又醜的農村人,卻不記得自己畢業就嫁給了影帝,傍上大款做了闊太太。

《霍亂時期的愛情》裡說過,“一個女人一旦決定去睡誰,這世上沒有困得住她的高牆和深院,也沒有能管束她的道德和宗教。”我想,馬蓉大概就是這樣的狀態。

宋喆自以為有兩下子,拿著大哥的錢,睡著大哥的女人。枕邊嬌滴滴的一口一個宋哥哥,快把他飄到天上去了,卻不知道自家還有個虎視眈眈的女人想要毀掉自己。於是,兩個家庭就這樣“雞飛蛋打”了。

婚姻很重要,但它並不神聖。

婚姻充其量只是一紙契約,兩個人既然決定結婚,簽字拍照,就必須遵守這個約定,一旦背叛,必須要付出代價。無論對方在你眼裡多麼的不堪,偷情,都是違背了你的婚姻契約。

我們之所以在這件事過去了這麼久之後還能一提再提,每次提起時都能義憤填膺、咬牙切齒,是我們自身的焦慮。

經歷過背叛的人,當然不想只是嘴硬地說“婊子配狗天長地久”,他們更希望的是“婊子與狗,雙雙狗帶”。

人們痛恨,在法律裡,出軌是不算犯罪的。即使鬧到了警察局,這種家務事也只能交給居委會協調。

好在,最後王寶強拿起了法律的武器,活生生把一個出軌的離婚案件,順帶打成了刑事案件,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結果,也讓我們看到了滿意的結局。

王寶強勵志地給我們上演了一部《法律風雲》:無論主角的身世多麼悽慘,成名後遭到怎樣的暗算,然而最終正義得到伸張,壞人得到應有的報應。這就是都市童話。

否則你讓相信奮鬥改變階層、真心換來真愛的平凡大眾,怎麼再有勇氣往前?

畢竟,法律,應該讓無力者有力,讓悲觀者前行。


樓上的姨


結合目前已知的事實是:宋喆原系某影視文化工作室總經理,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間,總經理宋喆利用職務之便,將客戶支付給工作室的業務款佔為己有,數額達400多萬元。而且其當庭認罪並且請求從輕處罰。

而根據《刑法》的規定,宋喆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據此,可以確定職務侵佔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而根據相關的量刑指導意見可知,犯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而宋喆侵佔數額高達400萬元理應屬於數額巨大範疇,可以對其判令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罰沒財產。

相信這件事很快就會塵埃落定,但是無論是哪一方,從目前來看都不是勝利者,無論馬蓉,還是宋喆還是王寶強,可以說這一切的始作俑者自己都不曾想到會落得如此下場。只能說多行不義必自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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