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農具對農戶關係的塑造(互助組時期)

大型農具對農戶關係的塑造(互助組時期)

合作化時期是土改結束後不久之後實行的農業幫扶制度,集體束縛程度小於農業合作化時期,卻又緊密於土改後的個人耕作以及幫工。這個時期,所有人都擁有了平均的土地,但是也帶來了大型農具分配不均、甚至大多數農戶沒有的情況,互助組時期的夥種制度顯然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個問題。而大型農具作為當時農業生產力的象徵,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讓沒有足夠大型農具的人也可以幫扶使用,而大型農具這一生產力,對於當時農戶關係的塑造有著深刻影響。

土改之後,無論是貧農還是地主、富農,都基本平等地分得了相等的土地。但是這種土地的平均,帶來了其他方面的不平等,例如農具尤其是大型農具。受制於當時生產力的低下,大型農具如拉車、梨都是比較的稀缺,整個村落基本只有少數幾家人擁有。在土改絕對公平的情況下,也不可能給每家每戶都分得一個大型農具。

大型農具的稀缺,以及相對的“不公平”,使得人們開始想法設法地提高耕作生產力。最開始的時候是相互之間的幫工,部分有效地解決了大型農具短缺的限制。但是,幫工畢竟是一個鬆散的組織,沒有義務上的任何約定,鬆散的組織僅限於少數的幾戶人家,對於提高整個村莊的生產力沒有太大的幫助。在大型農具這個生產力之下,少數人之間組成的幫工,已經有了合作的“影子”。

這個時候已經在大型農具的使用上已經或多或少,已經體現了以“關係親近”的生產關係。即有限的農具、多數的農戶,人們對於互助下的生產力,也表現的非常熱情,出現了以使用大型農具為基礎的關係形式。

大型農具的使用是基於多數的農戶來說的,農戶們所擁有的大型農具僅限於少數幾戶人家,生產力的限制,導致了農戶們必須形成相互依賴的生產關係。這種關係維繫的基礎就是大型農具的使用權,這種生產力的所用權又是基於以親近關係為依託的,關係越密切,則能夠擁有的農具使用權就越大。

在互助組之前,人們對於這種農具的使用權還是比較模糊,沒有明確的限定,而且比較隨意,沒有形成相互依賴依託關係,農戶僅僅依靠自身的生產安排,隨機地借用和交換農具的使用權,只是簡單的相互幫助。

在統一形成互助組之後,由於特定的幾戶人家組成為一個生產小組,人們之間的關係不再僅僅是相互幫助,而是統一的、聯繫緊密的生產關係,即每個農戶的生產力與整個生產小組的生產力緊密相關,每個小組的大型農具成為維繫統一生產小組的重要方式。

如果個人想要脫離小組,單獨進行生產,那麼他就是自動放棄了在小組所擁有的一切生產關係,對於當時生產力低下、自身勞動力不足又沒有足夠大型農具的農戶來說,無疑不是好的選擇。可以說,正是因為互助組內所擁有的大型農具等生產力,使得互助小組這種生產關係可以長久維繫,反過來又促進了生產力的提高。

大型農具的稀缺性,很好地維繫了互助小組這種生產關係。利用比較小的互助規模,既賦予了農戶比較自由的耕作權,又能讓農戶們緊緊團結在互助組之中,盡心盡力地勞作,極大地提高了當時的生產力。

廣大普通農戶大型農具短缺的問題也得到了解決。而互助組時期,願意選擇組成互助組的人家都是關係比較親近的人組成的,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大型農具加強了這種私人合作關係。而在調研拜訪的過程中,基本上所有的老人也對互助組時期的生產方式比較認可,證明了大型農具在當時促進生產力所發揮的獨特作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