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軍:對新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幾點認識

王軍:對新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幾點認識

適逢《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10週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並於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總體而言,此次修訂保持了現行法律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則和核心制度,條款沒有刪除,只是內容上微調,增加了1章18條,使得法律的針對性、指導性更強了。

新修訂的法律突出規範化,意味著我國合作社發展由數量增長向規範發展轉變。一直以來,社會各界強調在合作社數量沒有發展起來之前應堅持先發展後規範,但隨著合作社數量的快速增長,“空殼社”、“休眠社”、“掛牌社”、少數人控制等不規範的問題日益突顯,甚至許多學者認為當前我國沒有一家真正的合作社。在這種情況下,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作出調整,把“為了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作為第一條第一句以突顯規範化發展導向,並且在多個層面對合作社規範化建設進行規定。由於組建合作社的門檻低、成本低,一些研究認為這是合作社不規範的重要原因,法律規定“要求加入已成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成為本社成員”,從而能夠避免成員加入合作社的隨意性以及誇大成員數量的現象,從程序上明確了合作社的成員邊界。法律還賦予合作社成員除名的權利,對於那些不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者嚴重危害其他成員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益的成員,可以予以除名,這一規定能夠降低合作社的離心力,提升合作社成員的凝聚力。法律還規定“依法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人數一般為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目前我國只有不到1% 的合作社成員數量達510 人以上,意味著絕大多數合作社達不到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要求,這能夠保障合作社重大決策必須通過全體成員參加的成員大會表決,有利於把以少數核心成員代替普通成員決策的情況排除在外。

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增加聯合社一章,這是此次修訂的最大亮點。近幾年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發展很快,數量達7200 多家,14 個省份出臺的地方性法規對聯合社註冊登記作了規定,但由於缺乏上位法依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聯合社的發展。因此,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增加聯合社一章,對成員資格、註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盈餘分配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規定。法律對社會各界討論的企業能否加入聯合社沒有明確規定,但提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定”,筆者認為這意味著法律對企業加入聯合社是認可的,具體還需要工商部門在登記管理條例中進行明確。

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釋放出了更多的政策紅利。首先法律修訂本身就意味著政府對合作社發展的重視和支持。法律明確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合作社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生產性配套輔助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提出具體辦法,這些有利於合作社業務拓展,延長產業鏈、提升價值鏈。

對於社會各界期待的修訂草案中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相關條款,在立法委員會最終審議時刪掉了。法無禁止即可為,筆者認為這並不意味著不允許合作社探索發展內部信用合作,相反,如果法律對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進行規定,有可能引致大量合作社盲目和無序開展內部信用合作,進而引發重大農村金融風險。考慮到要打贏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法律最終沒有增加內部信用合作相關條款。

王軍:對新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幾點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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