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編《掩耳盜鈴》

原文:範氏之亡也,百姓有得鍾者。欲負而走,則鍾大不可負;以椎毀之,鍾況然有音。恐人聞之而奪己也,遽掩其耳。惡人聞之,可也;惡己自聞之,悖矣。(出自《呂氏春秋·自知》)

新編《掩耳盜鈴》

掩耳盜鈴

新編版:

範氏之亡也,百姓有得鍾者。欲負而走,則鍾大不可負;以椎毀之,鍾況然有音,又恐人聞之而奪己也。其人稍作思索,狡黠一笑,遂掩其耳,碎大鐘。

遠近之人,忽聞鐘聲,聚而觀之。既見鍾裂成片,皆欲分之。其人不許,見人慾撿,則咆之撓之,哭之滾之,勢若瘋犬。圍著不敢近,而心有不甘,乃奔縣尹。

縣尹至,問畢,捻鬚告觀者曰:其人掩耳盜鐘,可謂愚蠢,雖三歲童子亦不為也,豈能欺人?又哭鬧翻滾,狀若犬彘,豈是人為?以此推之,其人精神必有礙!且亡人之鐘,其意不詳。既已碎矣,得之何用?一夫拼命,十人難當。強欲奪之,恐有誤傷。何必與之計較哉!不如散去罷。

於是眾人相繼而去,縣尹乃附其人耳低語:城北神醫有言,以針刺瘋魔者脊背36處,或斷其腳趾十之三四,則其人神志自清,今日正好一試。

其人聞言,大駭,抱頭而去,一路跌倒。

縣尹得碎鍾片數十,日落後,令僕役售之,得錢3000。

是夜,城南鐵匠哭聲不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