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人上電視操縱市場獲刑11個月——檢察官談「搶帽子」交易如何構成犯罪

上海證券經紀人朱煒明先後多次在受邀擔任上海電視臺第一財經頻道“談股論金”節目特邀嘉賓之前,使用實際控制的三個證券賬戶,事先買入多支股票,並於當日或次日在電視節目中,對先期買入的股票進行公開評價、預測及推介,於節目首播後一至二個交易日內拋售,人為影響股票的交易量與交易價格,非法獲利75萬餘元。經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朱煒明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這是7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第十批指導性案例之一。在當天最高檢舉行的發佈會上,辦案檢察官顧佳向媒體介紹說,朱煒明以“搶帽子”交易的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謀取利益,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為什麼“搶帽子”交易構成犯罪?

據顧佳介紹,搶帽子交易起源於早期證券交易所內交易員喊價的動作,引申含義是指證券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公開評價推薦自己買賣或持有的證券,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

顧佳說,按照我國證券法規定,當天買入的股票,必須隔天才能賣出。搶帽子交易之所以能夠獲利,關鍵因素有三個方面。

一是“人”。實施搶帽子交易的人,往往對股市的預測能夠讓很多人產生信任,當行為人是證券從業人員時,這種信任度就更高。案件中,朱煒明就是所謂股市名嘴,是證券公司經紀人,同時受聘擔任“談股論金”電視節目嘉賓,每週五晚上節目評論股票,其節目擁有大批觀眾,足以形成影響股市交易價量的資金流。

二是“反向交易”。實施搶帽子的人,總是事先打好埋伏,對其推薦的股票,自己搶先買入,一旦股價上漲,在他人買入的當天,他就已先期賣出,搶了時間差,賺了利潤,把跟風買進的散戶“套牢”。朱煒明就是違背證券經紀人不得買賣股票的從業禁止規定,用父母、祖母戶名的股票賬戶每週四提前買入大量股票,週五上電視節目進行公開推介,引誘收看節目的投資者在下週一的交易日內跟風購買,推動股價上漲,自己卻反向拋售牟利,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且造成嚴重的危害。檢察官在辦案中詢問過幾名朱煒明曾經的粉絲,他們在跟從朱煒明建議買賣股票後,紛紛遭遇股價下跌而損失慘重的情況。

三是“情節嚴重”。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搶帽子交易,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朱煒明獲利75萬餘元,操縱多支股票,明顯影響被操縱股票交易價量,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為何作為最高檢第十批指導性案例之一?

“朱煒明案完整地呈現了檢察機關針對證券犯罪隱蔽性強的特點,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相關證據,構建嚴密證據鎖鏈,從而有力證明犯罪的過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童建明在發佈會上向記者介紹說。

記者瞭解到,審查起訴階段,朱煒明辯稱涉案賬戶為其父親實際控制,他並未建議和參與相關涉案股票的買賣;節目播出時,已隱去股票名稱和代碼,僅展示K線圖、描述股票特徵及信息,不屬於公開評價、預測、推介個股;涉案賬戶資金為家庭共同財產,他並未從中受益。

檢察機關針對朱煒明與涉案賬戶的實際控制關係,公開推介是否構成“搶帽子”交易操縱中的“公開薦股”以及其行為能否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等問題,兩次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查證犯罪嫌疑人的淘寶、網銀等IP地址、MAC地址,並與涉案賬戶證券交易IP地址做篩選比對;將涉案賬戶資金出入與犯罪嫌疑人個人賬戶資金往來做關聯比對;進一步對其父在關鍵細節上做針對性詢問,以核實朱煒明的辯解;由證券監管部門對朱煒明的行為是否構成“公開薦股”“操縱證券市場”提出認定意見。

經補充偵查,公安機關進一步收集了朱煒明父親等證人證言、中國證監會對朱煒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性質的認定函、司法會計鑑定意見書等證據。

檢察官結合補充收集的證據再次提訊朱煒明時,朱煒明在展示的證據面前,承認其明知所推薦股票價格在節目播出後會有所上升,故在公開薦股前建議其父朱某買入涉案15支股票,並在節目播出後隨即賣出牟利。但對於指控其實際控制涉案賬戶買賣股票的事實予以否認。

針對其辯解,檢察官將相關證據向朱煒明及其辯護人出示,並闡明證據與朱煒明行為之間的證明關係。一是賬戶登錄、交易IP地址大量位於朱煒明所在的辦公地點,與其出行等電腦數據軌跡一致。二是涉案三個賬戶之間與朱煒明個人賬戶資金往來頻繁,初始資金有部分來自於朱煒明賬戶,轉出資金中有部分轉入朱煒明銀行賬戶後由其消費,證明涉案賬戶資金由朱煒明控制。

在檢察官證據展示面前,朱煒明最終承認了自己實施“搶帽子”交易操縱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牟利的事實。

童建明說,朱煒明案指出了檢察機關辦理證券類犯罪案件中,證券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證券市場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通過辦理朱煒明案,我目睹了證券市場一些不規範操作,從案件承辦人的角度講,我認為證券市場還是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顧佳說。

顧佳認為,證券市場監管要進一步從嚴。朱煒明案表明,證券違法犯罪的新手法、新類型層出不窮,對金融監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戰。金融監管要跟上金融發展的步伐,補齊監管短板,實現穿透式監管、全面性監管,司法機關在其中也要發揮推動性作用。

“對證券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違法行為監管要加強。朱煒明身為證券公司人員,誘騙投資者跟風投資,自己預先打好埋伏,攫取鉅額利潤,體現證券犯罪的市場主體多樣化、發案環節增多。”顧佳向記者透露,檢察官在辦案中發現,一些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缺乏職業道德,利用內幕信息或違反從業禁止規定參與證券犯罪,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顧佳認為,金融機構對從業人員執業規範的關注和監督有待加強,對證券從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刻不容緩。

“投資者要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能盲目聽信小道消息,對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斷,不能被人當作了‘韭菜’,多一分風險意識,看緊自己的錢袋子。”顧佳特別提示說,證券資本市場投資者的風險意識要加強。(戴佳 史兆琨 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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