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成小法說法·每周一案》第十八期:沒收來的網拍保證金 抵押權人能否優先受償?

案例敘述

設定有抵押權的房屋在第一次網絡拍賣中以450萬餘元價格成交,但買受人在拍賣成交後卻悔拍,對於其所交的33萬元拍賣保證金,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提出優先受償,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王某申請執行趙某借款合同糾紛案,王某請求優先受償33萬元拍賣保證金訴求依法未獲支持,在支付拍賣、評估費用後所剩317500元,被決定用於衝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原來被執行人趙某位於成都市內的一套房屋設定抵押權,登記的第一、二順位抵押權人均為某銀行成都分行,該抵押權及其涉及的債權已轉讓給申請執行人王某並在青羊區法院判決中得以確認;登記第三順位抵押權人為吳某。

因青羊區法院判決已確認王某享有趙某上述房屋拍賣、變買後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後因趙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義務,王某與另一債權人先後向青羊區法院申請執行,青羊區法院隨後啟動網絡拍賣程序。

2017年4月,第一次拍賣買受人在拍賣成交後悔拍,青羊區法院依法沒收拍賣保證金33萬元,當年7月,該房屋以514萬餘元的價格再次拍賣成交。

截止拍賣日止,王某應優先受償的本息應為531萬餘元,而拍賣價款為514萬餘元,不足以償付王某本息。王某認為,其系拍賣房屋的抵押權人,對33萬元拍賣保證金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青羊區法院認為,再次拍賣價格高於第一次拍賣價格,不存在補差問題,因此依照相關規定,33萬元拍賣保證金在支付相關拍賣所支費用後,應用於衝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因王某作為第一、二順位抵押權人,其優先受償金額高於再次拍賣金額,故該拍賣金額全部支付給王某。

法官說法

法律診所

抵押權人僅就拍賣保證金補差部分享有優先受償權

青羊法院法官譚政講,在司法拍賣過程中,競買人交納保證金後才能取得競買資格,拍賣成交後,該保證金即又轉化為買受人的履約保證金,悔拍依法拍賣保證金不予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拍賣成交後,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價款;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於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差價、衝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依照上述規定,拍賣保證金應首先用於支付拍賣所產生的費用,之後若還有剩餘,則用來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差價,若無差價,就用來衝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因此,只有在重新拍賣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且在支付拍賣所產生的費用還有剩餘時,相關抵押權人僅就拍賣保證金用來補差的金額部分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該案中,第一次拍賣價格為450萬餘元,買受人悔拍後再次拍賣價格為514萬餘元,再次拍賣價格遠遠高於第一次拍賣價格,因此就不存在補差問題,抵押人王某依照相關規定對上述拍賣保證金也就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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