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島讀」印度仿製藥神話是怎樣煉成的?

「島讀」印度仿製藥神話是怎樣煉成的?

近來,印度“神藥”讓中國人非常唏噓。正值全球籠罩在“貿易戰”的陰影下,關於WTO承諾與知識產權保護的論爭也正在中國如火如荼。

“神藥”究竟是怎樣“煉成”的?或許在多方面都可以給同為發展中大國的我們一些啟示。

專利

印度是名副其實的仿製藥大國。2017年全球7大仿製藥公司中,印度就佔了兩席。印度目前是全球仿製藥最大的輸出國,有近3000家仿製藥企業,生產了全球20%的仿製藥,並出口到世界各地。印度仿製藥價格是專利藥的差不多十分之一,效果卻不相上下。

這源於印度政府對仿製藥的大力支持。

在上世紀70年代以前,印度嚴格執行著其1911年的殖民地時期《專利與設計法》。但1970年,在總理英迪拉·甘地主導下,印度獨立後的第一部專利法律《專利法》出現,規定對食品、藥品只授予工藝專利,不授予產品專利。

這意味著,在印度,藥品專利保護自此被廢除,低價格才是主旋律。印度政府還同時出臺了《藥品價格控制規則》(DPCO),堅持食品和醫藥消費是窮人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1973年,印度頒佈了外匯管制法案,要求在印度經營的企業中外資股份不能超過40%。原來在醫藥產業中占主導地位的跨國企業因此大量遷出。

甘地夫人在1981年WHO日內瓦大會上說:“富裕社會認為,花費鉅額資金去研發新藥和生產工藝以減緩病痛和延長壽命是理所當然的。在此過程中,製藥業成為了一個強大的產業……我認為,在一個良好秩序的世界中,醫藥發現是應該沒有專利的,不應該從人的生與死之間謀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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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者

“仿製藥”這個概念並非印度的發明,而是最早實施專利戰略的美國。

美國一貫不遺餘力推動專利政策,維護和鞏固本國科技強國的優勢。其不斷完善藥品專利制度體系,以適應國家、社會、時代的發展需要。

1984年,美國約150種常用藥專利到期。按當時法規,如果其他廠家想生產這些藥品,需按新藥標準重新申請新專利。這時,“哈茨·沃克曼法案(藥品價格競爭與專利期補償法)”誕生,新廠家只需證明自己的“仿製藥”產品與原藥生物活性相當。無需支付專利費,減少了臨床試驗的費用,簡化了申請手續,“仿製藥”平均價格只有專利藥的20%~40%,有的甚至相差10倍以上,極大利好了社會中下層人民福祉。

可以說,美國患者是仿製藥最初的受益者。而印度卻成為其最大受益者。

通過對仿製藥規則的巧妙利用,印度專利法中規定“保護整個生產工藝和過程,但如果工藝和過程發生改變,其相應的產品並不受到原專利的約束”。於是

,印度企業採取“反流程工藝”,將西方專利藥物工藝略加改造,或添加一些所謂活性成分,獲得印度稱之為“簡明新藥”的專利,以低價在全球銷售。

制度寬鬆使印度仿製藥快速擴張,併成為全世界低成本高品質藥品的主要製造商和供應商。20世紀末,印度藥品50%以上供出口,成為世界上第三大藥品生產商、全球藥品出口大國,其中大部分為仿製藥。製藥行業不僅成為印度經濟增長的亮點,也為無力購買昂貴藥品的非洲貧窮國家提供了更好選擇。印度甚至被稱為“第三世界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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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可想而知,對於世界貿易組織(WTO)關於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印度一開始是拒絕的。但在上世紀80年代遭遇經濟滑坡之後,1991年印度爆發國際收支危機,不得不面對強烈需要經濟改革和加入WTO這一現實。

1994年,印度簽署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1995年,印度加入WTO。印度需要修改其專利法與TRIPS接軌。但在TRIPS給予發展中國家的10年過渡期內,印度採取了“拖”字訣,可以接受醫藥產品專利申請,但仍不授予醫藥產品專利保護。

1995年,當臨時專利行政條例到期失效,永久條例又因議會被解散而沒有建立起來,印度與發達國家繼續爆發矛盾.

1996年開始,美國訴印度的藥品專利保護。最終,印度敗訴。在WTO監督下,印度才開始調整。

第一次專利法修改是在1999年,引入了過渡性安排——市場專有權條款,最終目標是邁向承認產品專利權。

第二次修改是在2002年,將專利期限從14年延長到20年,並對強制許可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以滿足公共健康要求並符合TRIPS的規定。

第三次是2003年。經過激烈爭論,引入了藥品、食品和化學制品的產品專利保護,取消市場專有權。

2005年,印度修改了《專利法》,但只對1995年以後發明的新藥或經改進後能大幅度提高療效的藥物提供專利保護,而不支持原有藥物混合或衍生藥物的專利。

價格限制、外商投資所佔股份比例限制、進口原料藥限制、藥品相關外國技術協議限制、各種產業限制性許可證都逐漸被取消。但印度展現了充分利用法規制度的靈活技巧,為國家、社會和產業贏得了寶貴的時間和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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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

為了培育民族製藥業,多年來印度政府實施了一系列扶持政策。當“大門”打開,它們怎麼辦?

2005年以前,印度的製藥產業已經能夠滿足國內藥物需求的95%,且產出以每年13.7%的複合增長率遞增。但由於藥品價格低廉、政府保護較強,其產業結構分散。2000年左右,印度約有20000多家制藥企業,有組織、成規模的只有約260家,沒有一家企業的零售製劑市場份額超過7%。此外,新藥研發能力仍較弱。1990年代中期以後,印度製藥企業開始投資新藥研發。但基本上都是在開發出新的化學分子之後,臨床開發早期將其轉讓出去,所獲收益很小。

加入TRIPS後,印度藥企作出了相應調整。

首先是合併趨勢明顯。2001年,前5位企業的市場份額是22%,2006年達到28%。2001年,前10位企業的市場份額是36%, 2006年達到42%。

其次是研發投資增加。2000年,印度製藥業的研發開支佔銷售收入比重約2%,2006年上升到12%。印度加入WTO後的4年裡,國內專利數量及藥品相關專利數量都呈幾何式增長。印度還對原有生產設備進行升級,印度是美國之外獲得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批准的製藥工廠最多的國家。

而且,印度也積極融入新規則打入新市場。專利制度與國際接軌,促使印度醫藥企業出口到更多新市場,其中對歐洲、美國等規範市場的出口增速更快。印度企業積極在美國申請藥品主文件(DMF)和簡明新藥申請(ANDA)。2001年,印度製藥企業Dr Reddy's 挑戰成為第一個在美國市場上推出首仿藥的印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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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有趣的是,這並不是結束。

如果說這些大名鼎鼎的公司和藥品在印度“折戟沉沙”只有個體意義,那麼拜耳的案例則有歷史裡程碑性意義。

2012年3月9日,印度給予WTO成員發佈《多哈宣言》(2001年)以來對仿製藥生產商的第一個強制許可,對象是德國拜耳製藥公司在印度的專利抗癌藥多吉美甲苯磺酸索拉非尼(sorafenib tosylate)。

儘管拜耳公司辯解稱,過高價格因“基於創新的產品成本價格高於仿製藥,並且該價格是為了未來的革新和競爭……”。拜耳公司還聲稱,作為藥物的創新開發者,其有權決定什麼是“適度和可負擔的價格”。但印度專利局認為,拜耳公司未能以可獲得和可負擔的標準為該藥物定價,而且也不能保證該藥物在印度有足夠的和可持續的供應,強制許可是合理和必須的。

本案標誌著,允許當一種藥物病人負擔不起時,便可生產仿製藥

2013年4月,印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駁回瑞士諾華製藥公司對改進後的格列衛專利保護的要求,否決了跨國藥企通過輕微改進某專利以保護即將到期的藥品,以達到藥品專利“長青”的目的。

印度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在專利法中明文禁止和打擊專利常青行為的國家。

2014年4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佈年度審查報告,稱301特別制裁條款把印度列為優先國家,即世界上知識產權(IPR)制度最差,缺乏有效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因此,需要進行貿易制裁。

2017年,印度藥品市場規模為296.1億美元,預計2020年印度藥品市場規模或達到550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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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耳縮減在印度投資的新聞

深思

當然,每一顆救人於水火的藥丸背後都是幾十年、幾十億、幾十個團隊的巨大投入。專利保護是創新科技的基礎,沒有這種保護,創新也將不復存在,人類將無法進步。而印度“神藥”不但因過分保護而難以創造出創新環境,也因保護過度而存在質量隱憂。

我們應該看到的,可能不是印度藥有多“神”,而是印度在發展過程中斡旋國際規則的姿態和手段。

首先,印度的法制化進程和國際化歷程,沒有脫離本國的發展階段和需求,而是儘可能地去尋找適應自身現狀的方式。作為世界第二大人口國家,印度居民貧富分化懸殊,一直是世界上貧困人口最多的國家之一。許多人生活在貧困線下,需要得到醫療保障。

與此同時,印度擁有大量廉價年輕勞動力,勞動力成本只有西方國家的一半,廠房基礎設施建設成本只有西方國家的60%。因此,大量仿製藥戰略不但更有助於解決貧困人口的生存與健康問題,也有助於製藥產業的發展和勞動力就業問題。

其次,印度還相當善於利用規則與國際規則接軌、博弈,以取得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在反覆“抗爭中”,印度充分利用了人道主義價值觀、發展中國家過渡期、本國法律程序、WTO上訴持久戰等各種手段,不是全然的“對抗”,也不是全然的“接受”,而是很明確自己的目的,為達到目標儘量爭取時間和空間。

最後,關鍵仍然是市場的終究要歸市場,企業的歸企業。在寶貴的過渡期和保護傘下,印度企業積極主動作出融入國際規則的努力,提高現代化公司治理水平,實現與市場、行業、產業的更好對接,自我提升迎接轉型升級才是正確而可持續的作法。

“印度不相信眼淚”,其不是完全順從於國際規則,而是堅定立足於國家利益,努力抗爭獲取自己能夠獲得的最好條件。印度不僅能夠較為充分利用程序博弈,而且以“弱者面目”強勢出現,不是完全放棄而是始終捍衛自己的初始“價值觀”,反而贏得了不少同情和一些妥協。即使像諾華這樣“被打敗”的公司,也表示完全支持TRIPS協議中存在的一些靈活性條款,使像印度這樣的國家能夠有專利權的例外。

印度的醫藥專利保護和醫藥企業發展歷史是一部相當曲折的歷史,同時又相當直接地反映了其社會經濟狀態。國際規則需要遵守,也要懂得怎麼在規則中尋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我們常說“鬥而不破”,需要在“立”中找到“破”的良方,又在“破”中找到“立”的真諦。

原文首發於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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