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基层乡村扫黑除恶刻不容缓!欢迎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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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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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以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和村霸等为主的农村黑恶势力是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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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重申,对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涉黑恶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严惩,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法律权威。

同时,敦促其它违法犯罪人员及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行动起来,积极提供线索,配合和支持公安机关工作,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共同努力!

什么是“黑”?什么是“恶”?

请看,这些就是黑恶: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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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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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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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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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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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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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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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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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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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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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专门提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提到,把打击黑恶势力与基层反腐‘拍苍蝇’、脱贫攻坚相结合,还提到‘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这体现了党中央持续高压反腐败的决心,而且还体现了社会治理方面的诸多创新。

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等犯罪,乡村振兴才能在依法治村中清除导致秩序失衡的障碍,才能铺平乡村振兴的法治之路、产业之路、生态之路、文明之路。

为此,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以下10类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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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是以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在相对固定区域和行业内部为所欲为,横行不法,欺压百姓,扰乱公共秩序,集各种违法犯罪于一身的恶势力团伙。

三是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族霸、村霸、乡霸、路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四是强占各类农贸市场,强行垄断交通运输、物流托运、商品批发、矿产资源、建筑工程等行业及矿区、林业、滩涂等能源领域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海霸”等黑恶势力;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强行向业主索取“保护费”,侵害投资者利益、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或受雇于他人,充当打手,采取绑架、恐吓等手段代人索要债务,插手各种经济纠纷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

五是在景区周边、车站、码头、旅游公路沿线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社、黑车、黑导等欺客宰客,及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违法违规活动。

六是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七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恶势力。

八是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九是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出谋划策,串通一气,掩盖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事实、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线索、阻碍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及黑恶势力犯罪的“黑后台”和“保护伞”。

十是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利用黑恶势力强迫、威逼职工退股、强迫交易的违法犯罪。

这10类线索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10大打击重点。

如果发现涉黑、涉恶势力或者团伙,请报警:110或8969110

什么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

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团。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消除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滋扰,是当前的紧迫任务。对黑恶势力,必须坚决亮剑!对黑恶势力,必须果断出击!

面对黑恶,

请勇于举报!

请报警:110或8969110

举报人举报时,

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霸痞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以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扫黑除恶从小处抓起,让群众从听见变为看见,切切实实为人民着想,在提升群众安全感的同时也拉近了党与群众的距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定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土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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