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明確機構改革後相關職責調整 解讀:確保履職「名正言順」

國務院明確機構改革後相關職責調整 解讀:確保履職“名正言順”

國務院明確機構改革後相關職責調整 解讀:確保履職“名正言順”

國務院明確機構改革後相關職責調整 解讀:確保履職“名正言順”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夢遙)國務院日前印發決定,就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予以明確。

《決定》指出,現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行政法規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批准、備案、複議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職責已調整到位、下級行政機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的,由《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承擔該職責的上級行政機關履行有關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規,或者需要由國務院作出相關決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司法部起草草案後,依照法定程序報國務院審批。

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廢止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相關職責已經調整,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涉及職責和工作調整的有關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由承接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執行。

司法部:旨在確保行政法規修改前行政職責的合法性

就國務院《決定》的出臺,司法部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詳細解讀。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稱,此前《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通過,此次機構改革涉及眾多行政機關法定職責的調整,需要修改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規,很難在短期內修改完成。為了平穩有序調整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根據其確定的原則,司法部起草了《決定》,徵求意見後報送國務院,旨在明確有關行政法規修改、廢止前,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和管理執法工作的合法性,確保機構改革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進行。

根據初步梳理,此次機構改革需要修改或廢止的行政法規有230多部,且情況各異,有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雖已調整到其他行政機關,但不修改並不影響承接職責的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不需要修改;二是有的行政法規規定影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需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三是有的新組建的行政機關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或者有關職責關係尚未理順,需要在部門的“三定”規定明確職責分工後,再修改或者廢止有關行政法規;四是有的行政法規需要在有關法律修改後再作修改或者廢止。國務院通過印發《決定》,可以確保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和有效性。

專家:決定為機構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馬懷德說,本次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改革開放以來規模最大、範圍最廣、利益調整最深刻的一次。在改革過程中,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係尤為重要,“重大改革要於法有據、依法依規進行。”

馬懷德認為,本次機構改革對國務院有關機構的職責進行了較大調整,理應通過立法、修法的方式滿足機構改革的法治需求。但由於本次改革規模大、範圍廣、程度深,統一的立、改、廢工作難以在短期完成。因此,由國務院作出決定,對機構改革所涉及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進行統一調整,有現實必要性,同時為機構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

根據《決定》,對於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新組建的行政機關或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職責和工作的,統一調整適用現行的行政法規規定,由新組建機關或劃入職責機關承擔相應職責和工作。在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應當繼續執行現行的行政法規規定,由原機關繼續承擔該項職責和工作。

馬懷德說,這一規定就明確了本次機構改革所設計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的履行方式。

此外,《決定》明確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廢止行政法規的,要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由司法部起草草案後依照法定程序報送國務院。“體現了新組建的司法部在承擔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新角色和新定位,突出了機構改革後新組建的司法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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