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李先生、張先生三人簽訂出資協議約定分別出資30萬、50萬、20萬元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於是李先生從另一公司借款100萬進行設立了該公司。但由於是借款,在公司成立後,三人決定隨即將該註冊資本100萬元取出來還給了債權人,後三人協商儘快補足,於是王先生與李先生分別出資50萬元,張先生沒有進行出資。當公司盈利要分配利潤時,王先生和李先生將張先生起訴,要求確認張先生不具有股東資格,張先生答辯稱,公司法規定沒有履行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的義務是補足,並沒有否認股東資格。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有股東之間的出資協議,有股東名冊而且有工商登記,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沒有履行足額出資或者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應當承擔補足或者及時繳納的義務,而不是直接否定了沒有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雖然法院判決張先生擁有股東資格,但股東的出資多少會影響股東的權益,這在公司法中也是有明確的規定,同時,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也需要約定好。
(律雨人—馮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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