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收穫的季節,
看著陣陣風吹麥浪,
收穫的喜悅洋溢在每個人的臉上!
然而近期卻發生了
一起與糧食有關的案件,
該案待證事實真偽不明,
案件現場無法還原,
承辦法官運用高度蓋然性標準,
漂亮地解決了雙方的糾紛!
案情介紹
某糧油鋪的老闆稱賈女士未經允許私自開關他們家的自來水閥門,導致糧庫儲存的大量糧食被水淹沒,損失高達五萬餘元。事發後,糧油鋪老闆找到賈女士協商解決此事,賈女士的兒子餘先生答應此事由其處理,並對損失物品進行了清點,簽訂了一份明細單。
賈女士卻稱糧油鋪老闆所說不屬實,她只是關閉了自家閥門,並未操作糧油鋪的閥門。賈女士的兒子餘先生對此事不知情,只是代母親處理此事,後來得知其母親僅是操作了自家閥門,故對損失不應賠償。
法院審理
經審理查明,糧油鋪的倉庫與賈女士的房屋相鄰,兩家的水管閥門亦位於兩個相鄰的閥門井裡。事發當天,賈女士試圖自行關閉水管閥門切斷供水,但其具體如何操作不得而知,是否錯誤操作了糧油鋪的閥門無從考究。
糧油鋪的倉庫系從他人處租用,水閥常年關閉,未產生過水費。倉庫內有一個斷裂的水管,事發當日該水管成為漏水點,導致倉庫被淹,雙方確認損失五萬元。
因雙方各執一詞,又無直接證據表明損害的發生是由賈女士的行為造成,本案主審法官遂到現場進行勘驗,並對該村水錶工鄒某進行調查。調查得知,賈女士當日對閥門進行操作後,發現“自家還有水,鄰居家卻停水”,便到村委尋求幫助,並陳述“我家的水閥關不上了,我挨個關,挨個試也沒關上,結果鄰居家水卻被關上了”。·····
基於上述事實,法官能夠確定賈女士對水閥進行了數次開、關動作,其向村委求助,亦表明其對水閥的分佈和操作並不熟悉,其未經管理人員許可擅自進行了盲目的操作,法院難以排除近在咫尺的糧油鋪的水閥能免於這種操作,根據高度蓋然性標準,法院認定賈女士打開閥門造成糧油鋪倉庫被淹的事實存在,又因糧油鋪疏於管理,對損害的發生亦有過錯,遂判決賈女士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也即高度蓋然性標準。這一標準並不能輕易適用,僅憑微弱的證據優勢,或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得出唯一結論的情況下,均不得適用。所以當事人,尤其是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一方,要特別注意保留證據,以規避證明不能帶來的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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