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共場所女性著性感裝的幾點疑慮

河南國厚律師事務所 秦永民

關於女性是否可以在公共場所穿著性感是值得關注的。我國法律雖然並未明文禁止或限制女性在公共場所著性感服飾的規定,但也不是任何女性就可以為所欲為的穿著。從社會文明和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出發,在公共場所,任何人的行為舉止和穿著應當有所要求。適當限制不適合在公共場所穿著的服飾,例如,比基尼內衣服飾、情趣內內衣或透視裝等。男性也同樣要求符合公共場所舉止大方、得體的著裝標準。

適當規範公共場所女性著裝要求,限制性感、露骨服飾,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理由:


1、公共場所是群體性、公開性場所,如果不注意著裝,身著性感或露骨的服飾,會影響未成年人特別是處於青春期、性朦朧期孩子的身心健康。

2、公共場所人員雜亂,女性太露骨,極易引來性侵類犯罪,不利於治安穩定。

3、女性太性感的服飾,容易引起一般男性感官上的性衝動。根據生理特性,男性較女性從視覺上引起性衝動。不理智的男性在無法處理感官性衝動時,極易喪失控制,發生犯罪。有研究認為,男性性侵類犯罪,大多數是該男性處於性飢渴或性衝動期,無法控制行為發生的。這應當引起女性朋友們的重視,從自身方面砍斷性侵誘因。


我個人建議,法律可以適當做出規範要求,在公共場所,應當注意著裝,禁止直接引起視覺上異性不適或單純展現性感的服飾。公共場所不同於私人場所,應當受到一定限制。私人權利在不損害他人、不損害社會公德情況下得以維護。

上海地鐵官微曾經發布的一條善意提醒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引來了上海女權者公開抗議。我個人贊同上海地鐵的善意提醒,只是提醒語氣少有不適,但並不是歧視和侮辱。

女權者提出行為抗議:“我可以騷,你不能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