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兩年未發現有害生物可撤銷疫區

7月3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管理辦法》,對原國家林業局發佈的《全國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疫區管理辦法》加以修訂。《辦法》對疫區撤銷標準進行了調整,明確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經除治,實現疫區內連續2年沒有發現該種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或疫區內沒有該種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可危害的寄主植物的,可撤銷疫區。

《辦法》增加了疫情上報和疫情發佈方面的內容,明確各地在林業有害生物監測和檢疫工作中,發現疑似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的,應當立即取樣並送至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檢驗鑑定。經鑑定機構鑑定確認為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疫情,並組織疫情普查,確定疫情發生範圍和程度。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公佈。其中,松材線蟲病和美國白蛾疫情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佈,其他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公佈。

《辦法》規定,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發生地應當劃定為疫區。疫區一般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定。劃定後的疫區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公佈,其中松材線蟲病和美國白蛾的縣級疫區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公佈,其他全國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疫區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請省級政府批准後公佈,並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備案。疫區每年至少公佈一次。疫區劃定公佈後,各地要加強疫區疫情的監測、檢疫和除治工作,及時根除疫情,撤銷疫區。疫區撤銷應當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查定和評估後提出,疫區撤銷程序與劃定、公佈程序相同。

《辦法》自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全國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疫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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