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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簡稱民警,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按照其職業分類可以分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含交通警察、森林警察、海關緝私警察、鐵路警察、民航警察等)、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機關中的監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正式編制的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少數省份因歷史遺留問題有事業編制警察。
因警察在公務員序列,因此就要按照公務員的管理辦法經過編制委員會核定編制,警察機關沒有編制上的自主權,所以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現象,所以輔警大量充實了警察機關。
我國輔警經歷過幾個階段,最早有聯防隊員,企業借調人員,單位自行聘用人員。近年來輔警的招錄與管理已經自成體系,越來越正規。
現階段輔警絕大多數都是地方政府發佈招聘公告,然後進行筆試、體能、面試,然後與政府簽訂勞務合同,然後由政府派遣到警察機關工作,工資一般由地方政府支出。
所以輔警一般都是聘用制人員,少數老輔警具有工勤編制身份。
輔警字面上意思是警務輔助人員,在正式民警的帶領下進行行政執法,刑事執行等司法活動。部分地區賦予輔警獨立進行一些不具有執法性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