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都縣某鄉鎮一父親利用親生女兒(未成年人)相親為幌子,採取謊報隱瞞女兒姓名、年齡等方式,甚至讓女兒配合表演,把女兒作為詐騙工具,騙取多名農村男青年高額彩禮錢約53萬餘元。近日,謝某某被寧都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
01案情回顧
2016年11月份,謝某某與黃某某(在逃)相識,因謝某某養生豬虧了錢,黃某某便和謝某某商量以其女兒(未成年人)相親為幌子,騙取他人彩禮錢,黃某某負責通過媒人找男方,謝某某負責隱瞞女兒真實年紀和身份。
2017年農曆6月份,黃某某通過媒人找到男方甘某某,2017年8月20日,雙方在一飯店內見面,被害人甘某某支付2800元的見面費給謝某某,並約定彩禮費。次日,甘某某在該飯店內支付了88000元彩禮錢給謝某某,約定2017年農曆八月初二接親。到時間後,謝某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到2017年11月4日被害人家屬又一次與謝某某在該飯店見面,並支付了剩餘的彩禮錢80000元給謝某某,同時給謝某某女購買了一部價值2000元的手機。2017年12月,被害人發現謝某某女兒實際為在校小學生,意識到被騙後要求謝某某退錢,謝某某拒不退還。
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間,謝某某和黃某某先後詐騙近10人,詐騙金額共計53萬餘元。
02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江西省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規定(贛高法〔2011〕140號)
一、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千元為起點;
二、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萬元為起點;
三、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03
檢察官溫馨提醒
本案中謝某某夥同他人利用自己尚未成年的女兒作為詐騙工具,謊報年齡、姓名,索取高額彩禮錢,拒絕歸還,最終讓自己身限囹圄,得不償失。在農村,相親這種形式越來越常見,尤其是各種“剩男剩女”急於在短時間內解決婚姻大事,很容易誤入婚騙。在此檢察官提醒各位,婚姻大事切莫著急,一定要在全面瞭解對方家庭情況下再做決定,以免遇上騙婚者,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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