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萬不可一走了之(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常識)

交通肇事逃逸危害極大,首先它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傷情,甚至因此而死亡。 第二,受害無法得到相應賠償,進而有損法律的權威性。第三,嚴重損壞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易對廣大交通參與者造成一種潛在的威脅。


一、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

二、什麼情形不會被認定為逃逸

一、交通肇事後,肇事者已通過電話等方式報警,由於懼怕被害人親屬毆打而逃離事故現場,這種情況,不應按交通肇事後逃逸來處理。其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害人親屬對自己造成人身傷害,而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三、交通肇事逃逸有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釋》規定: 交通筆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發生事故時,應冷靜處理,迅速撥打交通電話和求救電話,千萬不可一走了之,否則會面臨更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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