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判決書讓當事人「勝得茫然輸得糊塗」,裁判文書如何以理服人

“官司打輸了,可我真不明白為什麼輸了。”

“判決書寫得根本看不懂。”

“法官為什麼這麼判?”

…………

奇葩判決書讓當事人“勝得茫然輸得糊塗”,裁判文書如何以理服人

長期以來,我國裁判文書中“不願說理”“不善說理”“不敢說理”“說不好理”等問題較為常見。面對一紙“乾巴巴的”判決書,很多當事人往往會“勝得茫然、輸得糊塗”。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推動我國裁判文書說理改革的首個系統性規範文件。《意見》提出,裁判文書要闡明事理、釋明法理、講明情理和講究文理,並從審查判斷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權等方面提出具體的說理要求。

“詩意判決書”走紅——用語既要規範也要有個性

奇葩判決書讓當事人“勝得茫然輸得糊塗”,裁判文書如何以理服人

在處理一對夫妻的離婚官司時,法官在判決書中使用了詩意化的語言,根據夫妻雙方感情狀況,最終判決不準予離婚。

這份判決書“走紅”後,人們褒貶不一。有人認為判決“很到位,很專業,很人性”,也有人認為,判決書應使用法言法語,“法官不應該把居委會大媽的事兒給幹了”

“裁判文書屬於國家法律公文的範疇,具有法律和寫作的雙重屬性”,最高法司改辦負責人表示,“法律屬性”內在地要求相對統一性和規範化,而“寫作屬性”少不了靈活性和個性化。

對於裁判文書說理的行文,《意見》此次規定,應當規範、準確、清楚、樸實、莊重、精煉,裁判文書應當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系列文書樣式的技術規範標準等。同時,為了避免說理“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現象,《意見》又作了靈活性規定,如法官可以在裁判文書中選擇採用附圖、附表等表達方式,必要時可以採用適當的修辭方法增強說理效果,同時規定應避免使用主觀臆斷的表達方式、不恰當的修辭方法和學術化的寫作風格。

"七錯”裁判文書引關注——避免文字性差錯是底線要求

【案例】去年11月份,湖南省永州市東安縣人民法院一份“七錯”裁判文書引發公眾關注。這份裁判文書是東安縣法院去年4月份作出的執行裁定書。該裁定書只有一頁紙、幾百字,卻出現7處書寫差錯,包括地名、姓名、性別。其中,兩處把“東安縣”寫成“東這縣”,把兩名被執行人的名字反覆寫錯,把性別“女”寫成了“呂”,“身份證號碼”寫成“身份號碼”。此事被曝光後,相關責任人員分別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奇葩判決書讓當事人“勝得茫然輸得糊塗”,裁判文書如何以理服人

“程序層面的說理是最基本的說理,如果裁判文書說理出現當事人姓名、性別、地址、申訴事項等錯誤,表面上是文字表達和寫作的問題,實質上是涉及司法公平正義的基礎性和底線問題。”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副會長、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趙朝琴認為。

在我國,裁判文書主要指人民法院製作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決定書以及通知書等。近年來,有關裁判文書出現文字性差錯的例子並不鮮見。同樣是在去年,湖北省雲夢縣人民法院的兩份裁判文書被發現出了“低級而離譜的錯誤”。在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雲夢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竟認定被告、原告同時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該案判決後,被告一直沒有賠付賠償款。在原告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通知書裡,卻寫著原告要賠償被告損失,讓人啼笑皆非。

“判決書都出現筆誤,那法官判案能認真嗎?”很多人發出疑問。

今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提升裁判文書質量切實防止低級錯誤反覆發生的緊急通知》指出,個別法院個別裁判文書存在明顯低級錯誤,反映出個別法官工作作風不嚴謹、工作態度不紮實、職業能力有欠缺,也集中反映出有些法院裁判文書審核把關機制不健全、文書上網管理制度有疏漏、信息化應用程度不高。《意見》此次提出,裁判文書應“語言規範,表達準確”,並提出對瑕疵裁判文書進行通報批評。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瑕疵裁判文書大都是在公開上網後被發現存在問題的。當前,我國已建成全世界最大的裁判文書公開平臺——中國裁判文書網。除涉及個人隱私、國家秘密等特殊情形,裁判文書一律公開上網。

可以預見的是,隨著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知名度”越來越高,法官在撰寫裁判文書時,面臨的公眾檢視壓力也將與日俱增,讓法官不得不謹慎撰寫判決,“奇葩文書”將越來越沒有藏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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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詬病的“彭宇案”判決書——邏輯推理至關重要

一時間,“救人反被誣”“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等說法流傳甚廣。儘管事後彭宇本人也承認自己撞了人,但是案件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已很難挽回。

針對“彭宇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早在2014年回答記者提問時就曾表示,“從一審的證據看,彭宇確實與原告發生了碰撞,一審判決在證據評價和事實認定上並無錯誤,在審理結果上也並無不當,但為何會引起爭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審判決沒有正確理解和運用生活經驗推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進行推理、作出判斷,一是一定要結合既有證據全面綜合考量,二是在裁判過程中要注意與社會的善良風俗結合起來。”該負責人強調。

“裁判文書離不開三段論,具有很強的邏輯性。”趙朝琴指出。司法實踐中,說理不充分、說理不當甚至說理錯誤的問題較為突出。有的法官未經分析論證,而直接使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之類的表述;有的只是簡單羅列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理由和結果“兩張皮”;有的本應大書特書的理由部分,法官往往惜墨如金、簡略粗疏;有的論證看似環環相扣、邏輯嚴密,但卻違背常理、站不住腳。

著名法學家王利明認為,欠缺說理的判決導致一方或雙方都不相信該判決是公正的,甚至出現無休止的纏訟、上訪,並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包括對整個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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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好理”原因何在——內外因並存

“很多判決書別說當事人看不懂,就是法官也很難弄明白。”北京實現者律師事務所專家委員會主任周愷深有感觸。

周愷此前長期擔任天津高院法官,平時接觸二審案件比較多。他告訴記者,有的案件的判決書“像流水賬一樣”,把案件中各種材料堆砌在一起,真正到了說理的部分,反而非常薄弱,且都是套話、程式化的東西。

周愷把這類文書叫作“堆砌文書”。他認為,這是由於文書寫作的評判標準產生了偏差,“大家認為比較繁雜、材料堆砌得多的文書才是好文書,造成大家都朝這個方向努力”,“裁判文書求長、求多,有的長達幾十頁、上百頁,實際上說理並沒有改善”。

“規範不等於僵化,能寫出情理的文書才是好文書。”周愷指出,“說理最終靠的是法官,而現在對法官的束縛太多,要認可法官的自由度,不能一個人寫八個人來改。”

趙朝琴則認為,當前裁判文書說理不強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制度層面的問題,“如果沒有一個系統地加強說理、規範說理的制度機制,理由說與不說、說多說少一個樣,再加上工作壓力大等因素,法官說理的積極性與說理的效果肯定會受到影響。法官也容易‘趨利避害’,說理太多,反而容易暴露出一些問題”。

總體來看,造成我國裁判文書說理性不強的原因很多,既有“人的問題”,即法官個人素質與責任心等原因,也有裁判文書制度以及相關司法制度的設置原因,還有傳統法文化的影響。如,在英美法系國家,主要使用判例法,法官的判決具有“造法”功能,其判決書有可能成為先例,被其他法官在判決中援引遵循,這激發了法官們寫作經典判決的動力。我國不存在判例法傳統,法官們寫作經典判決的動力也因此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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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理不是廣撒“胡椒麵”——堅持繁簡適度

當前,隨著立案登記制的推行,一些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較為突出。在案件數量急劇增長,法官人數沒有明顯增加的情況下,一線法官承受著巨大的辦案壓力。

“司法實踐中,95%以上的案件都是程式化的案件,案情比較簡單,當事人爭議不大,沒有太多的說理要求。剩下5%的案件,案情比較複雜,社會關注度較高,則需要法官著力進行說理。”周愷對記者表示。

《意見》此次充分關注有限司法資源與多元司法需求的衝突,根據案件的不同情形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升裁判文書對不同受眾的說服效果。《意見》明確,對於疑難、複雜案件,訴訟各方爭議較大的案件,社會關注度較高、影響較大的案件等,裁判文書應當強化釋法說理;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等審理的案件以及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但是訴訟各方爭議不大的案件等,可以簡化釋法說理。

“‘說理支出’不是廣撒‘胡椒麵’,而是有重點地‘聚焦’,真正地把需要說的理說透講明,不需要說的理絕不‘無病呻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不久前撰文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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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法官“願說理”“善說理”——建立評價、考核機制

歷史上,我國不乏經典的判詞。近年來,一些優秀的裁判文書,如“無錫冷凍胚胎案”“奇虎360訴騰訊壟斷案”“山東於歡案”等案件的二審裁判文書,也引發關注和好評。今年1月份,北京高院評選出百篇優秀裁判文書,其中公眾熟悉的“快播案”“狼牙山五壯士案”等案件裁判文書均入圍,

“快播案”一審刑事判決書因“層次分明、邏輯清晰、論證嚴密、說理透徹,且展現出法官在應對社會治理難題時的理性、審慎、自信與擔當”,獲得一等獎。

《意見》此次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統一裁判文書質量評估體系和評價機制,定期組織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評查活動,評選發佈全國性的優秀裁判文書。《意見》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將裁判文書的製作和釋法說理確立為法官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納入法官業績檔案。

“說理問題不僅是寫作問題,更是法律問題。裁判文書進行釋法說理的素材來自於審判過程,說理的過程就是對庭審舉證、質證、認證過程的再現和分析,而不是法官生編硬造的結果。”趙朝琴認為,通過裁判文書質量評價、業績考核等機制,可以為法官提升說理水平提供指引,也是增強法官職業榮譽感的有效方式。

“如果把公正的判決比作一份合格的司法產品,那麼裁判文書說理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這份產品的質量和性價比。”李少平表示,裁判文書說理是人民法院從內部增加的、倒逼司法公正的“加壓器”,是以“讓人感覺到的方式”來呈現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和關鍵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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