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某醫院的正式文件規定“高層次人才不能給予辭職”,不禁啞然失笑。前面說過,目前勞動關係領域的主要矛盾已經轉變為“勞動者日益增長的權利意識、法治意識與企業管理者粗放、任性、非法的管理方式之間的矛盾”。
當前大多數勞動爭議都是由這一主要矛盾引起的。就拿辭職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很明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條充分表明,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辭職只需要遵守提前通知單位的程序規定即可,用人單位是沒有“不給予辭職”的權利的。現在很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管理者不能適應這個規定,想當然地認為“辭職需要單位批准,單位不批准就辭職是違法的”。可別以為他們只是這麼想的,實際上為了阻止勞動者辭職,他們想出了各種辦法,比如扣押檔案、不發工資、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等,引發了諸多糾紛,結果就是企業會受到更大的損失。所以,優化人力資源管理,做好風險防控,首要的還是要從轉變管理者的意識做起。
當然,我也聽到很多企業管理者在抱怨:現在勞動合同法對員工太寬鬆了,員工想走就走,有的根本就不打招呼,企業一點辦法都沒有。這說的也是事實,但在國家法律沒有改變之前,我們只能主動去適應法律,而不是強行跟法律對著幹。再說對於說走就走的員工,法律也並非沒有制約,《勞動合同法》第90條就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好這一條,同樣能最大限度維護企業的利益,前提是要完善好規章制度,事後注意保存證據、固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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