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體系,含管理人員、銷售代表、行政人員、財務人員、員工

薪酬管理體系,含管理人員、銷售代表、行政人員、財務人員、員工

第一篇 薪資管理總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員工薪資管理,使公司薪資體系的實施更好地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充分體現按能定級,按績取酬,多勞多得的基本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的薪資管理。本公司薪資體系分六大部分,分別為:管理人員薪資體系、美容導師薪資體系、銷售代表薪資體系、行政人員薪資體系、物流人員薪資體系、財務人員薪資體系。

第三條 薪資的決定原則

(一)員工薪資乃就社會物價水平及公司給薪能力為計算之基準。

(二)在高效率即高薪資的原則下,員工薪資之計算以月薪製為給付之原則,並以員工之績效成績,來決定薪資總額的多寡。

第四條 薪資的結構

薪資包括基準內薪資及基準外薪資等兩大部分,其結構如下所示。

(一)基準內工資:基本工資、職務津貼、社會保險費、通訊津貼、午餐

(二) 基準外工資:勤務時間外加班津貼、假日工作津貼

第五條 計薪期間及支薪日

(一)薪資計算期間從每月1日開始到當月30日(31日)為止,並於次月10日給付之。

(二)薪資給付形態以採用月薪製為基準。

(三)支薪日若遇休假日時,則延後一日發放。

(四)勤務時間外之加班費用,則在下一個支薪日給付之。

第六條 缺勤額之扣除

(一)下列之特別休假,工作滿一年以上,原則上基本工資仍照給付:婚假,喪假,女性職員之產假。

(二)員工因私人事由而缺勤時,則按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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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遲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時,則按《上海歐雪琴公司企業管理制度》之考勤條款執行和處理。

(四)員工未事先請假時之缺勤,則視為曠工;每曠工1日,則扣除3日之勤務日數。

第七條 中途任用或退職時之薪資

每一計薪期間中途任用或退職時之薪資,則依實際出勤日數採用按日計算之。其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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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薪資給付及扣除

(一)下列之規定可自薪資中進行扣除:個人薪資所得稅;社會保險費(個人負擔部分);福利金;過半數員工簽字之書面協定,載明應負擔某些費用時,則需由薪資中扣除。

(二)當上列之扣除額無誤時,並於薪資中扣除後直接匯入所指定之金融機關本人帳戶內。

第二章 基準內薪資

第九條 基本薪資:基本薪資給付之標準,依照各級人員職位而定,具體詳見各級薪資方案(附後)

第十條 職務津貼:依職位之不同,而制定給付之差異,其支付標準詳見各職位薪資方案(附後)

第十一條 通訊津貼、社會保險費:詳見各職位薪資方案(附後)

第三章 基準外薪資

第十二條 勤務時間外之加班津貼

公司因業務上之需要,而要求員工於勤務時間外繼續完成工作時,則依照員工早到及夜間加班時間,採計時制方式,計算出每小時的加班津貼額。每小時加班津貼之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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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假日工作津貼

(一)公司因業務上之需要,而要求員工於休假日返回公司執行勤務時,所給付之津貼而言。但翌日補休者,則不予以給付津貼。

(二)休假日工作津貼之計算乃以計時製為基準,其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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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擔任管理職位者、市場銷售人員及出差人員,則不適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規定的薪資為稅前薪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規定的薪資已包括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七條 公司因計算錯誤或業務過失造成工資超領時,員工應立即歸還超出額;否則可以在下月發放工資時直接扣除該超出部分。

第十八條 員工對工資產生疑義時,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行使工資請求權,但自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未行使時,則視為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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