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7・19」火燒車事故遊覽車公司被判賠償101萬

中新社臺北5月11日電 臺北地方法院11日就2016年“7・19”火燒車事故中,一名大陸被害者家屬向遊覽車公司求償案作出一審判決,該公司賠償逾474萬元(新臺幣,下同,約合人民幣101萬元)。

2016年7月19日,一輛玫瑰石通運有限公司遊覽車在前往桃園機場的路程中發生火燒車事故,導致來自大陸遼寧省大連市的全部24名遊客及臺灣導遊、司機共26人死亡。經審,臺籍司機蘇明成酒後駕車,潑灑汽油、放火自殺,致車內其他乘客罹難。

事後,一名曾姓女被害者的丈夫、子女三人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遊覽車公司明知蘇明成性格偏激,易危害他人,卻讓其在與同車導遊產生嫌隙後繼續駕駛,未盡僱人責任,請求賠償。

據中央社、聯合新聞網等臺媒5月11日報道,法院認為,蘇明成利用職務不法侵害他人利益,遊覽車公司無法證明已盡選任、監督義務,故作出賠償曾姓女被害者丈夫173.33萬元、子女各133.33萬元及另三人共34.72萬元的賠償判決。

從當天公佈的判決書可看到,法官指出,駕駛人利用大型交通工具自殺的犯罪並不少見,遊覽車公司應盡力瞭解司機性格、情緒;蘇明成與導遊、乘客互動不佳非偶然事件,卻不見公司考核該司機是否勝任駕駛的記錄。

臺行政當局“經濟部商業司”官網資料顯示,玫瑰石通運有限公司於2016年10月21日更名為大新北通運有限公司,公司代表人姓名為林靖樺。據悉,該公司針對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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