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將開展「文物法人違法案件專項整治行動(2016-2018年)」專項督察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日前,國家文物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物局,天津、上海、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發出通知,組織開展“文物法人違法案件專項整治行動(2016-2018年)”專項督察。

  本次專項督察的總體要求是,緊緊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要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全面考核各地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加大文物法人違法案件查處懲治力度,切實提升文物工作法治化水平。

  本次專項督察的重點,一是文物行政執法基礎工作情況,包括省級文物執法督察機構情況;省級文物執法督察人員情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落實情況等。二是“文物法人違法案件專項整治行動(2016-2018年)”組織實施情況,包括國家文物局督察督辦要求落實情況;文物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執法巡查、案件報告、督辦約談、信息公開“四項制度”落實情況;責令改正、行刑銜接、行政追責、失信懲戒“四項措施”落實情況等。三是文物行政執法保障工作情況,包括政府對文物執法工作重視情況;建立健全文物執法工作考核機制情況;文物執法經費保障情況;文物執法培訓開展情況;社會參與文物執法工作情況;新技術在文物執法工作中的應用情況等。

   本次專項督察採用省級自查、國家文物局實地督察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工作方式。專項督察期間,市、縣兩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應在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指導下按要求進行全面自查。

   本次專項督察時間為7月至11月,分四個階段:一、安排部署階段(7月20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根據通知要求,部署轄區內專項督察工作。二、省級自查階段(7月20日至8月20日)。各地全面開展自查,自查報告和自查表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於8月20日前彙總上報國家文物局。三、國家文物局實地督察和隨機抽查階段(9月至10月)。國家文物局組織督察組,集中對部分省份進行實地督察。同時,國家文物局組織專家組,對部分重大文物法人違法案件查處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四、彙總通報階段(11月)。國家文物局彙總各省份督察情況,形成督察報告,相關內容向全國文物系統和全國文物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通報,並適時向社會公佈。

  通知要求,要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主要負責同志為專項督察第一責任人,確保專項督察取得實效。要實事求是,著力解決問題;加強宣傳,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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