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永青:個稅修正草案增反避稅條款 有大量海外資產的人最受影響

在此次個稅修正草案中,相比原有的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反避稅條款。

這是一條全新的規定,本條規定的出現意味著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引入了反避稅規則。那麼反避稅條款的增加主要是因為什麼?主要是對哪類群體造成影響比較大?為此記者專訪了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國際稅收專家葉永青。

葉永青:個稅修正草案增反避稅條款 有大量海外資產的人最受影響

記者:此次個稅修正草案增加反避稅條款,哪類群體受到影響最大?

葉永青:個人所得稅的反避稅體系建立,最大的受影響對象當然是財富人群,特別是有大量海外資產的財富人群。如前所述,如果從體系上,包括稅收居民規則在內去理解反避稅體系,那麼顯然,結合CRS的規定,反避稅規則對於以全球資產配置為主的中國稅收居民將影響巨大。這其中特別包括的就是以紅籌架構在海外上市的創始人們,取得了海外國籍但在中國長期居住的中國隱形富豪們,如冰冰一樣的影視文體明星們等等。從行業的角度來看,文化體育、醫療、互聯網等造富能力最強的行業會有更大的影響,一切才剛剛開始。

記者:中國此次個人所得稅修正草案為什麼加入反避稅條款?

葉永青:首先,引入反避稅規則是大勢所趨。個人所得稅制在各個國家被詬病的通常問題之一就是,財富人群可以通過各種各樣的手段規避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從而削弱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再分配和社會財富分配調節功能。正因為個人所得稅所肩負的使命之一就是調節收入差距,其必然需要一個反避稅的功能基礎來維護和保證這一目的的實現。

在中國,個人所得稅的規避已經成為一種常態,事實上,偷逃個人所得稅或者避稅的方式被普遍運用,財富人群採用公司設立等方式進行個人所得稅避稅是普遍現象,基於這一考慮,未來個人所得稅從嚴徵管的角度必然需要有合理的反避稅機制。

此前,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在實踐中開始了個人所得稅反避稅的工作,包括深圳、北京都有著藉助企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進行個人反避稅的實踐先例。而在稅收法治的大原則下,如果個人所得稅法中缺乏相應的規定,相關的反避稅行為就容易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當務之急的任務就是在個人所得稅法中引入反避稅條款,從而使得相應的反避稅活動能夠具有合理的法律依據,在依法治稅的大原則下有序開展。

最後,在當前的國際稅收治理環境下,反避稅已經成為一種共識,隨著CRS和BEPS相關行動計劃的出臺,各國政府都將反避稅作為稅收徵管工作的重要組成,也正是這樣的信息基礎和管理氛圍決定了出臺個稅反避稅措施正當其時。

記者:個稅反避稅制度的建立是怎樣的?

葉永青:首先,需要說明的是,草案對個人規避繳納稅款的制約方式其實來自於許多方面,而不僅僅是反避稅規則這樣的一個單一條款。例如,對改變國籍的納稅規避行為,首先要過的是稅收居民認定的一關,也就是,草案所明確的稅收居民條件應當可以有效制約個人採用改變國籍來規避納稅義務的情況;又如,對於通過交易避稅的行為,草案對信息交換的協助義務做出了明確規定,從而最大限度降低了利用信息不對稱偷逃避稅的可能;然後,草案對綜合納稅制度的改革和普遍扣繳義務的明確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納稅人進行避稅安排的成本,利用特許權或者一般勞務避稅的難度明顯上升。

其次,中國個稅修正草案對個人所得避稅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借鑑了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但同時又有著自己的特色:

第一,草案引入了關聯交易應按獨立企業交易原則進行調整的概念,這一點和企業所得稅保持了一致,也和徵管法的規定相符。所謂獨立企業交易原則,就是要求個人在進行關聯交易時必須採用與第三方可比交易相同條件下可比的價格進行定價,這是國際上對關聯交易的稅收管理所採用的一般性制度安排。為此,企業所得稅法建立了一個完整的可比分析方式,然而,在相關分析僅適用於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下,如何就同一原則發展出適應個人的分析框架值得期待。另一方面,可能是為了承襲此前國家稅務總局在相關文件中給予親屬個人之間交易的監管豁免,本次的個人關聯交易調整加上了一個且無“正當理由”這樣的限制條件。一般而言獨立企業交易原則的調整是不必要有例外的,因為所有的例外都可以用可比條件的調整來適用。然而個人所得稅基於中國的文化要求給予的特殊豁免未來如何能夠避免成為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擴大是需要思考的。

第二, 草案也引入了“受控公司”的概念,在草案的文字中,似乎可以將受控公司規則和企業所的稅法的“受控外國公司”相互比較。如果草案的受控公司僅僅設立在境外,那麼這個規則所針對的往往就是利用跨境架構進行稅收規避的情況,也就是個人在海外設立公司,通過交易或投資將利潤彙集在低稅率國家(地區)設立的公司而不分配從而規避中國納稅義務的行為。未來,草案顯然需要對受控公司做出進一步的界定。這一規定結合CRS中有關消極非金融機構的規定自然會構成一個有效的反避稅信息和執行體系,這是所有財富人權所需要注意的。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就是,這樣的規則能夠適用於國內個人藉助法人投資來規避稅收的情況?如果這麼解讀,這一條款的威力就從原子彈變成了氫彈。

第三,草案也引入了一般反避稅的規定,對缺乏商業目的的避稅交易賦予了稅務機關的調整權力,可以預見的未來,與企業所得稅7號公告類似的“個人間接轉讓規則”也很有可能會出臺,從而從間接轉讓上不在將個人“遺忘”在監管範圍之外。當然,未來個人所得稅的間接轉讓穿透如何與企業相協調會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三明治結構的綜合稅收籌劃將從各個角度都受到更大的挑戰。

最後,個人所得稅反避稅體系的建立還需要考慮的就是合理的調查程序,特別是與協定和國際稅收實踐的協調,在反避稅規則加強監管的同時,未來的實施規則如何從程序上保障納稅人的權利非常值得思考。

個稅修正草案第八條主要內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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