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涼城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嚴厲禁止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 大麻的通告

「通告」涼城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嚴厲禁止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 大麻的通告

毒品之禍,殘害百姓,殃及國家,危害民族。為淨化社會環境,營造穩定、和諧的社會治安秩序,實現我縣禁種鏟毒“零種植”、“零產量”的工作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凡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強制剷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三)抗拒剷除的。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種植罌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在成熟前自行剷除的,不予處罰。

根據最高院關於毒品犯罪的最新解釋第九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一)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二)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滿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滿一萬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三)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大”。

根據最高院關於毒品犯罪的最新解釋第十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一)罌粟種子五十克以上、罌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二)大麻種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萬株以上的;(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二、包庇、縱容非法種植罌粟等違法犯罪人員的,從嚴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鄉鎮、林場、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要切實履行禁毒責任,嚴格禁止在本區域內非法種植罌粟、大麻毒品等原植物。對因工作開展不力而造成大面積種植罌粟、大麻毒品等原植物並未及時剷除的,要堅決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每個公民都有檢舉、揭發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義務。對檢舉、揭發有功的人員,將予以嚴格保密,並給予重獎。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按200株以下獎勵500元,200株以上500株以下獎勵1000元,5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獎勵5000元,1000株以上獎勵10000元,每案最高獎勵2萬元;舉報販賣罌粟殼的視情節予以獎勵,每案最高獎勵3萬元。

五、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者應當認清形勢,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悔過,交出罌粟種子,並保證不再非法種植罌粟,爭取寬大處理。對一意孤行,繼續非法種植或者抗拒剷除的,堅決予以從重懲處。

六、對打擊報復檢舉人員、證人和禁種鏟毒工作人員者,公安機關將予以嚴厲懲處。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舉報電話:涼城縣公安局禁毒大隊  13947415435

       13947413382

        13847445985

涼城縣公安局 110

特此通告

                            涼城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5月15日

「通告」涼城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 關於嚴厲禁止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 大麻的通告

審核:任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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