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謠歌手李志二度向《明日之子》節目組維權,音樂維權之路漫漫

7月3日6點,音樂人李志在微博發佈文章,稱綜藝節目《明日之子》第二季未經授權翻唱了自己及其他音樂人的歌曲,並提及年初毛不易在《明日之子》全國巡演時也曾未經授權進行翻唱。在文章中,李志表示將會訴至法庭,索賠300萬元。其中100萬元是《明日之子》第二季的侵權費用,另有100萬元是年初毛不易的演出侵權費,剩餘100萬元則給其他被侵權的音樂人,並表示不接受其他建議。

該消息一經發出,在音樂圈迅速引發熱議,不少業內人士也表示支持李志維權。截至昨晚10點,該文章微博閱讀量已超過750萬次。資料顯示,《明日之子》是騰訊視頻推出的一檔音樂偶像養成節目,由企鵝影視、哇唧唧哇娛樂文化有限公司(簡稱哇唧唧哇公司)和微博聯合出品。6月30日,《明日之子》第二季在騰訊視頻全網獨播。節目中,歌手邱虹凱翻唱了李志原創歌曲《天空之城》。據貓眼專業版數據顯示,《明日之子》第二季首日播放量為9408萬。

民謠歌手李志二度向《明日之子》節目組維權,音樂維權之路漫漫

昨日早晨6點,音樂人李志微博發佈文章“關於《明日之子》”,直指綜藝節日《明日之子》翻唱侵權。微博截圖

民謠歌手李志二度向《明日之子》節目組維權,音樂維權之路漫漫

綜藝節目《明日之子》出品方之一哇唧唧哇公司發佈聲明,稱與版權方溝通已達成共識,該說法隨後被李志否認。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那麼,網絡視頻平臺是否也適用於這條規定?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叢立先表示,互聯網上的各種傳播媒介(網站、APP等)不屬於廣播組織權法定許可權的覆蓋範圍,因此必須先取得授權才能播出。這次李志為自己的音樂版權索賠,符合相關法律規範。

民謠歌手李志二度向《明日之子》節目組維權,音樂維權之路漫漫

叢立先認為,在這一事件中,無論是翻唱者還是節目製作方,都有可能承擔責任。“製作方通常是權利享有者,也是責任的承擔者,表演者也是對原創歌曲進行二次利用,所以他們應該是共同承擔責任,而節目製作方承擔主要責任。”網絡直播平臺的翻唱沒有取得創作者,尤其是明星歌手的授權,都屬於侵權,只是很少有歌手對此深究。叢立先還表示,雖然《著作權法》對作品進行了尊重和保護,但在產業層面和社會環境層面,確實還是有待進一步提高。有些製作方寧肯冒著侵權的風險,等別人找上來了再去想辦法解決,這和逐利的商人習性、產業發展的不規範都有關係,“為了一首歌去維權,對一些創作者來說,打一個官司光律師費就不少,但是即使勝訴,拿到的賠償也微乎其微。所以一些藝人乾脆索賠1元錢。賠償金額不大也讓一些製作方敢於‘先上車後補票’,進一步惡化了國內版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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