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谣歌手李志二度向《明日之子》节目组维权,音乐维权之路漫漫

7月3日6点,音乐人李志在微博发布文章,称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未经授权翻唱了自己及其他音乐人的歌曲,并提及年初毛不易在《明日之子》全国巡演时也曾未经授权进行翻唱。在文章中,李志表示将会诉至法庭,索赔300万元。其中100万元是《明日之子》第二季的侵权费用,另有100万元是年初毛不易的演出侵权费,剩余100万元则给其他被侵权的音乐人,并表示不接受其他建议。

该消息一经发出,在音乐圈迅速引发热议,不少业内人士也表示支持李志维权。截至昨晚10点,该文章微博阅读量已超过750万次。资料显示,《明日之子》是腾讯视频推出的一档音乐偶像养成节目,由企鹅影视、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简称哇唧唧哇公司)和微博联合出品。6月30日,《明日之子》第二季在腾讯视频全网独播。节目中,歌手邱虹凯翻唱了李志原创歌曲《天空之城》。据猫眼专业版数据显示,《明日之子》第二季首日播放量为9408万。

民谣歌手李志二度向《明日之子》节目组维权,音乐维权之路漫漫

昨日早晨6点,音乐人李志微博发布文章“关于《明日之子》”,直指综艺节日《明日之子》翻唱侵权。微博截图

民谣歌手李志二度向《明日之子》节目组维权,音乐维权之路漫漫

综艺节目《明日之子》出品方之一哇唧唧哇公司发布声明,称与版权方沟通已达成共识,该说法随后被李志否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那么,网络视频平台是否也适用于这条规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表示,互联网上的各种传播媒介(网站、APP等)不属于广播组织权法定许可权的覆盖范围,因此必须先取得授权才能播出。这次李志为自己的音乐版权索赔,符合相关法律规范。

民谣歌手李志二度向《明日之子》节目组维权,音乐维权之路漫漫

丛立先认为,在这一事件中,无论是翻唱者还是节目制作方,都有可能承担责任。“制作方通常是权利享有者,也是责任的承担者,表演者也是对原创歌曲进行二次利用,所以他们应该是共同承担责任,而节目制作方承担主要责任。”网络直播平台的翻唱没有取得创作者,尤其是明星歌手的授权,都属于侵权,只是很少有歌手对此深究。丛立先还表示,虽然《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了尊重和保护,但在产业层面和社会环境层面,确实还是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制作方宁肯冒着侵权的风险,等别人找上来了再去想办法解决,这和逐利的商人习性、产业发展的不规范都有关系,“为了一首歌去维权,对一些创作者来说,打一个官司光律师费就不少,但是即使胜诉,拿到的赔偿也微乎其微。所以一些艺人干脆索赔1元钱。赔偿金额不大也让一些制作方敢于‘先上车后补票’,进一步恶化了国内版权环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