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上午10點,國新辦舉行政策例行吹風會,面向社會公開發布《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張義珍,司法部社會管理法制司司長杜亞玲出席吹風會。
據瞭解, 2018年6月2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臺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人力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第一資源,人力資源市場是生產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就業是最大的民生,要堅持就業優先戰略和積極就業政策,實現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提供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破除妨礙勞動力、人才社會性流動的體制機制弊端;加快建設人才強國,讓各類人才的創造活力競相迸發、聰明才智充分湧流。李克強總理強調,我國擁有世界上規模最大的人力人才資源,這是創新發展的最大“富礦”,要強化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推動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用市場的力量創造更多就業機會,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人力資源市場蓬勃發展,人力資源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對創業就業和人力資源流動發揮了重大作用。原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分別管理的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已整合為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共同發力,成為推動就業的重要渠道。目前,全國共有人力資源服務機構3.02萬家,從業人員58.37萬人。2017年全年營業總收入1.44萬億元,幫助2.03億人次實現就業和流動。人力資源市場在迅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一是人力資源市場分別依據原人事部、勞動保障部的規章進行管理,不利於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二是政府對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責任不明確、有效措施不多,人力資源市場發育水平較低;三是開展人力資源服務的許可過多,進入市場的門檻較高,不利於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四是人力資源市場事中事後監管跟不上“放管服”改革要求,存在“黑中介”、虛假招聘等侵害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現象,亟須通過制定《條例》規範管理。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更好服務於就業創業和高質量發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認真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於2016年9月報請國務院審議。原國務院法制辦收到送審稿後,先後兩次徵求中央有關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行業協會的意見,赴地方進行調研,召開企業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送審稿進行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2018年全國“兩會”後,司法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5月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2018年6月29日,國務院正式公佈《條例》。
二、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條例》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充分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按照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要求,鞏固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的改革成果,對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統一規範;二是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政府的人力資源市場培育職責,明確市場活動規範,綜合運用信息公示、隨機抽查、國家標準、行業自律等監管手段,確保市場活力與秩序;三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將職業中介活動明確界定為行政許可事項,對其他人力資源服務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四是細化就業促進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進一步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對上位法已有規定的內容,《條例》不再規定。
三、《條例》對強化政府的人力資源市場培育職責,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條例》規定:一是國家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運用區域、產業、土地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鼓勵並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為求職、招聘提供服務;三是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設置限制流動的條件;四是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資源國際合作與交流,開發利用國際國內人力資源。
四、《條例》對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有哪些亮點?
答:為了深入推進人力資源服務領域的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條例》規定:一是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信息發佈、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政策法規諮詢等服務;二是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根據其所從事的業務規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開展信息的收集和發佈、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服務的,只需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三是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四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及時向社會公佈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經過備案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延續等情況。
五、《條例》對人力資源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要求,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促進市場主體誠信守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條例》規定:一是個人應當誠實求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如實發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並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人力資源應當依法流動;二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委託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三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佈、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通過互聯網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應當遵守相應的活動準則;四是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收費標準、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事項;五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違法開展業務等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六、《條例》對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為了維護市場秩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條例》規定:一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採取進入被檢查單位等監督檢查措施;二是監督檢查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行政處罰、監督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其他系統向社會公示;三是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通過信息共享可以獲取的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得要求其重複提供;四是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施信用分類監管;五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建立黨的組織並開展活動,加強對流動黨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服務;六是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人力資源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配合;七是國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充分發揮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
閱讀更多 司法部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