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預約手機「吉祥號」,爲何引糾紛?

案情

2016年3月,原告陳某到被告某通信公司營業廳選取手機號碼。在營業廳的網上自主選號屏上,原告用本人身份證預約了尾號分別為3339和6669的兩個號碼,用其配偶身份證預約了尾號為6333的號碼,選號屏的預約界面顯示尾號為6669的號碼的預付金額為500元,尾號為6333號碼的預付金額為1000元。

「以案说法」预约手机“吉祥号”,为何引纠纷?

原告預約成功後,分別收到了該公司的三條短信,通知原告在24小時內到市區主營業廳辦理上述三個手機號碼相關業務。同日,原告在主營業廳前臺辦理上述三個手機號碼,但是未能成功辦理,也未交納上述預付費用。被告通信公司對於上述三個號碼均有相應的辦理條件,如需辦理吉祥號200檔營銷案等。陳某認為在自主選號屏上預約成功並收到通信公司短信後,雙方合同已經成立,不應再充值並辦理套餐。遂起訴要求通信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將預約成功的三個吉祥號碼給原告使用。

「以案说法」预约手机“吉祥号”,为何引纠纷?

通信公司抗辯認為,陳某隻是預約了吉祥號碼,雙方合同並未成立;通信公司在遵守公告要求進行預交費用、開通業務的前提下,同意按照上述條件辦理手機號碼給陳某使用。

裁判

法院認為,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內容應具體明確,經受要約人承諾後即產生約束力。

該案中陳某僅是在自主選號屏上發佈了手機號碼,供不特定的客戶挑選預約,內容並不具體明確,雙方仍需就手機號碼的具體業務等內容簽訂合同並作出約定。通信公司發佈手機號碼的行為應屬於要約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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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預約手機號碼,系向通信公司發出要約,通信公司對陳某名下手機號碼進行核實並告知陳某辦理條件,對陳某的要約內容作出了實質性變更,為新要約。因陳某不同意通信公司要約的辦理條件,不同意作出承諾,雙方就辦理訴爭號碼未達成合意,合同未成立。因此,陳某起訴要求通信公司將訴爭三個號碼給其使用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點評

實踐中,通信服務企業經常提供一些尾數為重複數字或“6”、“8”的吉祥號碼給用戶選擇,以滿足一些經商人士或對號碼有較高要求的人員的需求,而使用吉祥號碼的附加條件往往是多預交話費、消費達一定標準或必須開通一些服務,這可以視為使用吉祥號碼的一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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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選擇了吉祥號碼並不代表雙方之間的合同成立,而必須同意通信服務企業對於使用吉祥號碼的一些要求、雙方簽訂合同才可以,這亦符合民法的公平誠信原則。電信服務合同一般為格式合同,用戶只有選擇簽字或不簽字的權利,而無變更合同條款的權利,此種情況下用戶處於劣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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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服務企業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發出要約時,要將格式合同中的主要內容對用戶進行說明,對一些加重或排除用戶權利的條款進行提醒及告知,以滿足消費者即用戶的知情權。作為消費者,在簽訂電信服務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充分詢問了解合同條款,以防陷入被動。同時,消費者在履行權利時亦應遵循誠信原則,依法、理性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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