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賴!庭前調解撕毀吞食借條 服軟!面對拘留寫下悔過書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郭啟朝 通訊員 丁清凌 王萬萍

"我錯了,我無知,我衝動,不懂法律,請法庭不要拘留我,我把吃了的借條重新寫一遍,我還錢。"

近日,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潦河法庭開庭審理一起借貸糾紛案,在庭前調解時,意想不到的一幕發生了:被告楊某拿到原告出示的借條和收條原件後,飛奔下樓,跑到法庭大門口把兩個條子撕得粉碎併吞食。隨後,楊某又回到庭裡說:"我把原件已經吃了,看你們怎麼辦?"該案承辦法官告知楊某,其行為已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擾亂了法庭秩序,法庭將通過法定程序對其實施司法拘留。楊某一聽後悔不已,連聲道歉,請求法庭不要拘留他。

原告吳某和被告楊某系鄰居關係。2013年6月、2014年6月,楊某分兩次從吳某處借款共計150000元用於生意週轉,並向吳某出具借據兩份,約定月息1.8%。在借款初期,楊某支付利息比較及時,自2014年9月楊某不再支付利息。經吳某多次催要,楊某以種種理由推諉不還,吳某遂將楊某訴至法院。在本案的庭前調解過程中,出現了文中開頭的一幕。

在法官的訓誡和批評教育下,楊某非常誠懇的承認錯誤,重新書寫了借條、收條,並書寫了一份216字的悔過認錯書。最後,在法庭的主持下,吳某和楊某當庭達成協議:吳某放棄借款利息,楊某以前支付的借款利息47520元折抵本金後,下欠102480元楊某願意支付1050000元,分六年支付,每年10月30日前支付17500元。如果有一期未能按照承諾還款,吳某可以直接按照本金150000元申請執行楊某,並自2014年9月11日起按照月息1.8%計算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該案承辦法官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一旦認定事實的關聯證據被撕毀、銷燬,法院判決時一般由撕毀、銷燬證據的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換言之,很可能要面臨敗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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