颤抖吧!挪用孩子压岁钱会被起诉?

“压岁钱”最早出现于我国汉朝,当时还不是真正的钱,而是给小孩佩带玩赏而专铸成钱币形状的避邪品,到了唐代唐玄宗时期才以真钱代替。因“岁”与“祟”谐音,民间认为小孩容易受鬼祟的侵害,所以用压岁钱压祟驱邪,帮助小孩平安过年,祝愿小孩在新的一年健康吉利、平平安安;后来晚辈也给老人压岁钱,这个压岁钱的“岁”指的是年岁,意在期盼老人长寿。

当今社会,在春节期间亲人给小辈、亲朋好友之间互相给对方孩子压岁钱是很普遍的年俗。随着老百姓整体富裕程度的提高,给的压岁钱金额越来越大,几千几万甚至十多万、几十万已不鲜见。年关已过,目前正是压岁钱“收割”的时候,少数家庭在如何使用压岁钱、压岁钱的归属和支配权等问题上产生了困惑、乃至纠纷,个别的甚至诉诸法律,把本来喜庆的事情演变成家庭纠纷,实在是背离了初衷。

颤抖吧!挪用孩子压岁钱会被起诉?

让我们先来看以下三个案例

案例一

云南一女大学生因父母离婚后不愿支付学费而将父母诉至法院,讨要5.8万元压岁钱交学费。云南学生小娟的父母,于2010年11月离婚,小娟由母亲抚养。2016年7月,小娟考上昆明某大学,但父母都不愿为其承担上大学的费用。最后是小娟的奶奶出面,帮其凑够第一学年的费用。小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返还压岁钱交纳学费,共计5.8万元。经调解,小娟父母同意每月支付小娟的学费和生活费1500元,直至小娟大学毕业。

案例二

2014年7月份,涛涛的父母协议离婚,涛涛跟随母亲共同生活。也许是觉得孙子马上要成为“外家人”,短短几天内,施老太分多次把存放在孙子涛涛名下的银行卡里的压岁钱全部取走,共4.5万余元。朱女士多次索要无果,无奈之下,她带着涛涛把78岁的奶奶告上了法庭。虽然,施老太辩称,涛涛银行卡里的钱并不是给他的压岁钱及生日礼金,而是自己的工资存款,她只是用了涛涛的名义开了户而已。但细致的法官发现,该账户的存款时间十分有规律,都是涛涛的生日或者春节前后,施老太“这是工资存款”的说法,在逻辑上说不通。其实施老太赠与涛涛压岁钱的行为,自钱款存入时就已经完成了,此后未经涛涛同意擅自取走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三

2002年,乐清女子紫琴(化名)结婚,随后生下一女二子。2012年春节,奶奶给孙女孙子一个大红包,总额56万元,用定期存款存在3个孩子的名下,存单由紫琴保管。后来,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紫琴提出离婚,但法院驳回了请求。提出离婚后,紫琴以监护人身份,凭户口本和自己的身份证,从银行取走了子女的钱。丈夫和三子女向法院起诉紫琴,要求还钱。法院认为,作为监护人,父母应该保护子女的权益。父母除非为了子女的利益,否则不得处理子女财产。紫琴应当把钱还给3个孩子,并赔偿利息损失。

颤抖吧!挪用孩子压岁钱会被起诉?

父母私自挪用孩子的财产属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无“压岁钱”一说,民法上将给予压岁钱的行为定性为赠与。《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长辈给晚辈压岁钱,属于一方纯获利益的赠与合同关系。

无论是父母所给还是亲戚朋友所赠,在钱款交给孩子之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就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无论孩子是否已经成年,都可以接受他人赠与。

本案的争议就在于这样的赠与对于传统的伦理秩序产生了矛盾:根据传统的社会观念,孩子的钱应该属于父母可以支配的财产,但是我国法律明确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纯收益的赠与。

根据《民法总则》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给孩子的压岁钱就是属于孩子的,在法理上不得挪用。

父母为什么要“挪用”孩子的压岁钱?

压岁钱是别人无偿赠与孩子的财产。由于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一经交付,即归孩子所有。但由于孩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压岁钱都由父母来保管,所以父母也就有了“挪用”的便利。那么,父母为什么要“挪用”孩子的压岁钱呢?

首先,在大多数家长看来,孩子之所以能收到压岁钱,一般是处于长辈对后辈的爱护和馈赠以及亲朋好友之间的一种“交换礼仪”:大多数家庭自家孩子拿到多少压岁钱,一般该家庭最终会以压岁钱或其他礼金的形式还赠回去,而且金额往往在自家孩子拿到的压岁钱数额之上,这样收支净额也许还要“亏本”,这种回馈往往是父母承担的。

其次,如果说这个钱都给了孩子,不仅容易让孩子养成“钱不是钱,乱花”的习惯,更是加重了父母的负担。要知道,如今父母为了给孩子提供好的教育条件与生活习惯,经济压力非常大。

最后,大多数家庭都不会“挪用”孩子的压岁钱,或者说不会因“挪用”孩子压岁钱而被起诉。题中所述情况往往发生在因离婚或者抚养问题产生纠纷的家庭中。比如代为保管压岁钱的一方在离婚后不支付抚养费或学费,孩子生活艰苦才不得不起诉。

孩子的压岁钱应当如何处置?

就压岁钱的保管而言,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可代为保管,但在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及代际关系的影响下,许多父母认为其与子女是相互依存的整体关系,所以就理所当然地“没收”、“要求上交”子女的压岁钱,而更常见的情形是以“假保管,真私用”的方式获得子女压岁钱而予使用,究竟父母代为保管子女压岁钱的权利边界为何,值得探讨。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只是代为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了孩子自身的利益外,不能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父母对于子女压岁钱仅享有基于监护权衍生的保管权,而没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压岁钱的合法使用途径一般也仅限于:未成年子女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父母与子女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商洽,为维护和增加其利益,代理而为的民法法律行为。

家长一定要向孩子说明清楚:收上来只是为其保管而非没收,钱还是归孩子支配和使用的。小额的压岁钱可以鼓励孩子买些合适的书籍、学习用品,其他文化消费、娱乐消费,或买些自己喜欢吃的食品等等,交学费或报必要的辅导班等等。大额的压岁钱,比如家庭里长辈给后辈孩子大额的压岁钱并且明确指定了用途:用于将来上大学、留学学费、婚嫁资助金、给小孩的保险资金等,这种情况实际相当于一个口头约定或合同。所以父母可以为孩子专门设立一个压岁钱账户,由父母与孩子共同保管。父母持银行卡,孩子持密码等。

但需注意的是,压岁钱作为子女的生活费或必要学费开支是否与《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父母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冲突存在疑问,编者认为,压岁钱应是必要生活费、学杂费之外的其他额外福利,不应与父母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相混同,也就是父母首先应独立承担对子女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代理、保管子女压岁钱是为进一步增加福祉,培养兴趣,丰富生活,而非冲抵其应承担的上述义务。

当然,父母也可以通过理财、兴趣教育、旅行等方面对压岁钱的使用,对子女进行有意义的教育。而擅自动用孩子的压岁钱用于与孩子无关的消费或投资上,则属违法行为。

结束语:

压岁钱在现今社会,早已不再是单纯的节庆民俗的象征,作为不断流转的财产,其不仅涉及到法律上的法定监护与代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物权权属争议等问题,而且事关未成年人正确的消费观念和财富观念的树立,家长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以身作则,悉心引导,以帮助孩子树立良好的消费观念和理财意识。这就如“不得挪用压岁钱”这种事情,虽然法理没问题,可是人情上多数人还是不能接受。当然,如报道中这样的情况,算是一种极端家庭。这种极端倒不是缘于离异,而是离异之后对于责任的逃离才是问题所在。如果在压岁钱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离婚,父母也无权分割该压岁钱财产。在所有权权属上,未成年子女的压岁钱系其受赠所得,属于其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在子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代为保管,但不得任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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