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喝酒先簽「生死狀」,你咋不上天呢?

聚會喝酒先簽“生死狀”,你咋不上天呢?

事件回顧:

2月21日,在青海西寧,一場同學聚會,有點另類。聚會的組織者當場宣讀承諾書,同學聚餐前紛紛簽字並摁指印,然後落座就餐。很多人看來,有了這道程序,大家就可以放心喝酒了。那麼,有了這份承諾書,就真的可以開懷暢飲了嗎?酒後出事,同桌就不擔責了嗎?

家屬就不能追究嗎?

酒後出事同桌擔責?

各地頻發聚餐喝酒時或離席後猝死的事故,有的是體質不適合飲酒,或者飲酒過量,或者飲酒與其它因素結合導致事故發生,因此產生了一些家屬向聚會組織者或者其它參與者索賠的訴訟案件。

請看以下兩個案例:

案例一

2016年10月,家住巢湖的嚴師傅被工友叫去喝酒。回到工地睡一覺後,他駕駛摩托車出去,發生交通事故身亡(也就是說已經把嚴師傅安全送回工地,他睡了一覺後,自己騎摩托車外出出現意外……)。經鑑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0.7mg/100ml。事後,他家人將與他一同吃飯的3名男子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認為,嚴師傅承擔主要責任95%。朱某某為飲酒發起與組織者,承擔3%的賠償責任共計1.2萬餘元,黃某某、帥某某作為同席者各承擔1%,各賠償4000餘元。嚴師傅家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認為3人承擔的比例過低。朱某某等3人也上訴,認為他們不應該承擔責任。

二審認為,一審法院確定各方的責任比例適當。近日,二審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對部分賠償數額稍作改判。

案例二

一家職業培訓學校負責人陳某設飯局,宴請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勝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發現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隨後將該培訓學校及參加飯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周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定,周某作為成年人,對酒精中毒死亡負主要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的70%。組織飯局者陳某承擔20%的責任,其餘6名參與人共同承擔剩餘10%的責任,共計賠償周某各項費用3.5萬餘元。

聚會喝酒先簽“生死狀”,你咋不上天呢?

聚會喝酒4種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北京市京悅律師事務所提示:在參加聚會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

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導致對方因酒精過量而發生的意外事故,那麼勸酒者,就要承擔法律賠償責任。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出現意外事故,勸酒者就要承擔法律賠償責任。

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那麼對方在回家途中如果發生意外事故,同喝酒的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4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無法勸阻也要勸阻,因為如果因為酒後開車而出現了交通事故等損害,一同喝酒的人也要承擔責任。

由此可見,聚餐飲酒貌似成了高危活動,因為有人過量飲酒發生意外,一起聚餐的同桌被索賠的事還真不少,導致大家提心吊膽,所以“生死狀”就這麼出爐了。

“生死狀”是否能免責

對此,北京市京悅律師事務所認為:

第一,該免責書承諾的是本人“飲酒適量”隨後即免去本人出現意外後活動組織者和參與者的所有責任,且放棄一切追責可能性。

律師認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最多作出輕傷以下的放棄承諾,而不能夠超過這個程度,而這裡的“意外”包含的內容顯然超過,因此這種放棄的內容並不能夠得到公訴機關的認可。

第二,眾所周知,酒局上出現問題,大多都是由於勸酒、拼酒等情況出現而產生的——但該免責書隻字未提。

勸酒者致人死亡,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並不能因該承諾書約定而免除。比如,如果是A主持的酒局,B早就對C心懷殺機,正好出這麼一個免責書,然後B攛掇眾人一起灌C酒,C酒精中毒而亡,那麼該免責書能免責嗎?顯然不能。

第三,從法律條文上看

1.《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根據以上幾條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得出結論,共同飲酒人簽訂的這些“免責條款”,由於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因此就算簽了這些“醉酒免責條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後遭受損傷或者死亡的,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不因簽訂條款而免責。

侵權糾紛需考慮侵權四要素:1、侵權事實;2、損害結果;3、因果關係;4、過錯。目前司法實踐均認為勸酒致人死亡符合侵權四要素,勸酒者應承擔侵權責任,而實踐中被害人的“生死狀”應作為過錯比例的考慮因素,是用來區分主次責任的依據,最終判定的結果還需要結合其他案件事實去考慮,不能一概而論。一般來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人對自己大量飲酒產生的後果應當有充分的認知,對飲酒過度致死過程中發揮主要作用,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勸酒人負有次要的安全注意義務,其沒有盡到該義務是致受害人死亡次要原因,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聚會喝酒先簽“生死狀”,你咋不上天呢?

綜上,筆者認為生死狀並不能夠免除勸酒者的責任。同席人之間不僅負有不能互相拼酒、勸酒的義務,對飲酒過多者還應負有勸阻、通知、協助、照顧和幫助等義務。今天正逢大年十五,免不了各種團年聚會,謹在此提醒大家勸酒應適度,點到即止最好,莫讓好事變壞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