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冰會不會因涉稅坐牢?大家可能要失望了!

這幾天,最熱的話題無疑是央視前著名主持人在微博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該微博還直接點出“好像有個法律管這事兒”,並截圖

《刑法》條文。目前,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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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陰陽合同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交易雙方簽訂金額不同的兩份合同,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於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彼此對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納稅這一法定義務。以被曝光的兩份合同來說,小合同1000萬是稅後收入,已經將稅負轉嫁給甲方公司,而隱藏的5000萬大合同如果被查實,屬於故意隱匿收入,就已然觸犯稅法。

某冰會不會因涉稅坐牢?大家可能要失望了!

而據業內人士披露,“陰陽合同”明星逃稅這塊大家都習慣了,都是睜一隻閉一隻眼。尤其在建築行業,“陰陽(黑白)合同”現象很普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1條針對“黑白合同”的結算問題進行了規定,即“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亦即,應當按照白合同(陽合同)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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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到底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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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 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逃稅數額較大的標準是5萬元,看起來入罪門檻不高,但是實際入罪很難!

首先,根據立案標準的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才會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稅務機關認定某冰有逃稅行為,那麼只要按照要求接受行政處罰,及時補繳應納稅款及其滯納金的,就可以免予刑責。

其次,很多明星簽約,片酬只拿“稅後”,繳稅成本完全轉嫁給甲方公司,至於是否逃稅那都是甲方公司的事情,明星們可以一推了之。

再次,縱使上不具備以上兩種情況,明星們也可以辨別自己並不知情,找自己公司的有關人員背黑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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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稅和合理避稅的界限在哪?

合理避稅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規避、降低或延遲納稅義務的行為。比如國家產業引導對環保產品的減免稅行為,或者引進高科技產業地方所採取的的稅收優惠行為等等,都是一種合理避稅行為。合理避稅是合法的。

合理避稅和偷逃稅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合理避稅是合法的,是不違法的,而偷逃稅是對法律的無視,是主觀惡意逃避納稅義務,是違法行為,嚴重者要受到刑事處罰。

北京市京悅律師事務所(天津)盛英會律師指出,我們將此熱點事件定為涉稅事項,而不是偷稅或逃避繳納稅款,是因為偷稅行為是由稅務機關來界定,給予行政處罰,如果構成涉稅犯罪,會向公安機關移送,最終是否構成逃避繳納稅款罪(即吃瓜群眾所說的偷稅罪)需要法院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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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冰涉稅行為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6月3日官網表態:“國家稅務總局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有關影視從業人員‘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隨後,江蘇省地稅局、主管稅務機關無錫地稅等也紛紛表態詳查。

盛英會律師指出:“被查的主體除了范冰冰之外,還有范冰冰工作室及代表范冰冰簽訂合同的主體,這個主體在無錫,目前范冰冰作為法人的實體公司共五家,在無錫的有三家,無錫愛美神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無錫唐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無錫美濤佳藝影視文化工作室,從名字來判斷,范冰冰工作室工商主體為上述第三家無錫美濤佳藝影視文化工作室(個人獨資企業)。從稅收角度來看,也應該是第三家,因為前面兩家企業,范冰冰要從公司拿錢走,公司先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5%,分紅再扣繳個稅20%,遠比第三家按“勞務報酬”計算個稅要高。”

某冰會不會因涉稅坐牢?大家可能要失望了!

盛英會律師分析:首先,無錫愛美神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無錫唐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這兩家主體肯定是要被查的,都是關聯企業,如果是以這兩家主體來籤合同,那麼由於這兩家主體營改增之後是一般納稅人,從爆料合同中關於“現金及支付方式”中提到“乙方將在收到甲方另行支付的稅金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甲方”成本就是人工,租金和日常管理的消耗,基本沒進項,所以有可能會涉及購買發票做成本的問題,那麼是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可能范冰冰作為股東從公司分紅,如果走借款年底不歸還一樣會形成分紅。一旦涉及虛開,那麼金額肯定是千萬級別以上,必定觸犯刑法,而且是處以最高刑罰十年以上。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5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萬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二,再看無錫美濤佳藝影視文化工作室(個人獨資企業)。如果是由工作室去簽訂合同,由於工商登記的投資者是范冰冰個人,演出的報酬是分項計算,即按勞務報酬計算,千萬級別的收入適用稅率是40%。但是一般納稅人也可能給予核定徵收,這樣情況下,稅負極低,不會超過5%。那這個5%和40%的差異就體現出來了,核定徵收情況下,工作室完全可以說只能部分流水賬,沒有完整賬,那要去取證這個難度就大了。

至少從賬面上是看不到任何可作為證據的東西,如果真是通過範母和經紀人賬號收款,那麼不會有虛開的情況,自然只要承擔行政處罰,按偷稅行為處理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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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冰或免於刑事處罰?

據媒體報道,范冰冰工作室所屬轄區的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

某冰會不會因涉稅坐牢?大家可能要失望了!

某冰可能不會像16年前的劉曉慶一樣入獄呢?劉曉慶案發時,適用的是1997年刑法的偷稅罪。簡單一點說就是如果你偷稅到一定金額(這個金額的起點最低是一萬元),就可以判處有期徒刑。北京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1996年以來採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漏稅達1458.3萬元。後因數額巨大,劉曉慶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蹲了一年監獄。

如果工作室承接業務,大膽預測,最終結果就是補稅,補滯納金和50%罰款了事。不會涉及刑事處罰。因為按《刑法》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涉嫌逃稅,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處罰的除外。

也就是說,即使爆料為真,某冰如果之前沒有收到過逃稅的行政處罰,待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只要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的,那麼她的行為就不再構成犯罪。如果其受到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仍逃稅的,則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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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通過微博等平臺來“曝光某冰大小合同逃稅”的行為,可算是一種非典型性的稅收違法檢舉行為。在這個事件中,公眾的關注點不應該只集中在兩個明星身上,其實還應關注“大小合同”簽訂的另一方,以及稅收監管部門的態度及如何處理。所謂“大小合同”就不只某冰一方,肯定還有另一方。如果曝光的“某冰逃稅”情況屬實,那麼構成逃稅的就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面對非典型性的稅收違法檢舉行為,稅務機關有義務將此作為重要的案件線索,查明是否存在這一陰陽合同的事實,某冰或者扣繳義務人是否涉嫌逃稅?甚至,是否屬於單純孤立的個案,還是普遍存在的演藝界的“潛規則”。如果最終證實陰陽合同是虛假的,且曝光者明知是不真實而加以傳播,那麼曝光者有可能涉嫌誹謗,應當還某冰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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