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海濱:將新塑膠原料僞報爲廢料是走私普通貨物還是走私廢物?

封海濱:將新塑膠原料偽報為廢料是走私普通貨物還是走私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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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描述:您好,我廠前幾年曾經進了一些新塑膠原料,申報的時候按廢料申報,用了人家的許可證。現在案發,海關緝私局按走私廢物罪來辦理。請問這種偽報等級、價格的情況,是否應該按偷逃稅款多少定走私普通貨物?或者會不會按兩個罪處理?

封海濱律師:從你描述的情況,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偷逃稅款,逃避海關監管,實施了偽報品名、規格、型號、價格等行為,並造成了偷逃國家稅款的後果,符合走私普通貨物的構成條件。此情況,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偷逃稅款;偽報貨物相關要素逃避海關監管,是其走私的核心行為、主行為。偽報過程中存在的借證、購證行為,目的是掩蓋不實申報,不具備單獨的犯罪構成條件。按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你所述情況,我們認為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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