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海滨:将新塑胶原料伪报为废料是走私普通货物还是走私废物?

封海滨:将新塑胶原料伪报为废料是走私普通货物还是走私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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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您好,我厂前几年曾经进了一些新塑胶原料,申报的时候按废料申报,用了人家的许可证。现在案发,海关缉私局按走私废物罪来办理。请问这种伪报等级、价格的情况,是否应该按偷逃税款多少定走私普通货物?或者会不会按两个罪处理?

封海滨律师:从你描述的情况,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偷逃税款,逃避海关监管,实施了伪报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等行为,并造成了偷逃国家税款的后果,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的构成条件。此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偷逃税款;伪报货物相关要素逃避海关监管,是其走私的核心行为、主行为。伪报过程中存在的借证、购证行为,目的是掩盖不实申报,不具备单独的犯罪构成条件。按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你所述情况,我们认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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