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涉軍事項管理的通知》政策問答

《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近日,民政部與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涉軍事項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加強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涉軍工作管理作出統一安排。現就《通知》有關問題進行解答。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2015年9月,原總政治部制定實施了《軍隊社會團體管理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社會團體,以及軍隊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管理工作進行了規範,推動了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規定》對於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涉軍事項沒有明確規定。社會組織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在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中發揮著積極作用,特別是近年來,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涉軍事項日益增多,對推動軍地學術交流、促進軍民融合發展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也有個別社會團體存在擅自冠以涉軍名稱、隨意開展涉軍業務活動、吸收未經軍隊批准的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等問題,在軍內外造成不良影響,亟需予以規範。鑑於此,民政部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反覆研究論證基礎上,制定了關於加強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涉軍事項管理的《通知》。

《通知》對軍隊社會團體涉軍事項管理工作做了有益補充,解決了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涉軍事項日益增多所帶來的現實問題,對規範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涉軍事項的管理、防止發生涉軍違規違紀問題、提高社會團體工作法治化水平,以及促進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的深入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通知》堅持問題導向,主要規範了非軍隊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擬在名稱上冠以涉軍名稱、開展涉軍業務活動等的登記和管理規定,明確了軍隊人員和單位在參加社會團體及其開展活動時需要遵守的相關規定。

三、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不能冠以哪些涉軍名稱?

《通知》以列舉的方式,對成立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一般不得冠以的涉軍名稱予以明確,包括“解放軍”“軍隊”“全軍”“武警”“八一”“軍事”“將軍”“將校”“士兵”和部隊番號等字樣。

四、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確因工作需要冠以涉軍名稱需要履行哪些報批手續?

《通知》詳細規定了確因工作需要冠以涉軍名稱的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履行的報批程序。其中,全國性社會團體冠以涉軍名稱的,由業務主管單位根據涉軍業務性質,商中央軍委機關有關業務部門後,由軍隊有關業務部門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同意;地方性社會團體冠以涉軍名稱的,應當由業務主管單位根據涉軍業務性質,商軍隊有關大單位業務部門後,由軍隊有關業務部門報大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同意,具體事宜由軍隊組織部門承辦。

已經冠以涉軍名稱的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以上程序權限重新履行報批手續,未履行相關手續前不得再組織相關活動。

五、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開展涉軍業務活動有哪些具體要求?

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開展涉軍業務活動,主要包含兩種情況:一是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與軍隊有關部門擔負的職能交叉重疊;二是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與軍隊部門擔負的職能業務沒有直接關聯,但因特殊情況需要開展與軍隊有關的業務活動。

針對第一種情況,《通知》規定,全國性社會團體由業務主管單位根據章程中涉軍業務範圍,商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後,由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逐級報中央軍委機關有關業務部門同意,同時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組織局備案;地方性社會團體由業務主管單位根據章程中涉軍業務範圍,商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後,由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逐級報軍隊大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同意,同時報軍隊大單位組織部門備案。備案後,社會團體可在其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涉軍業務活動,可以不再履行“一事一報”的報批手續,每年12月31日前將開展涉軍業務活動情況報軍隊相應業務部門。

針對第二種情況,明確一般不得開展涉軍業務活動,確需開展的,應按照“一事一報”原則,由社會團體直接按程序向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申請:全國性社會團體,應當商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後,由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逐級報中央軍委機關有關業務部門同意,同時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組織局備案;地方性社會團體,應當商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後,由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逐級報軍隊大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同意,同時報軍隊大單位組織部門備案。

六、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社會團體及其活動有哪些具體管理要求?

2015年9月原總政治部印發的《軍隊社會團體管理工作規定》對軍隊人員和單位可以參加的社會團體類型、參加社會團體和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的具體條件、數量、辦理程序,以及參加社會活動的記錄要求等作了明確,同時原總政治部有關部門還作了詳細解讀。本《通知》對《規定》中關於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社會團體及其活動的具體要求再次予以強調,並對《規定》中沒有明確的事項,例如已移交地方的軍隊退休人員參加社會團體及其活動的管理和審批部門予以明確,解決了實踐中困擾登記管理機關的具體問題。

七、下一步民政部將採取哪些措施落實《通知》?

為推動《通知》的有效貫徹落實,下一步民政部將著力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引導。通過中國社會組織網、“中國社會組織動態”公眾號等對《通知》進行宣傳解讀,引導相關社會團體在開展涉軍事項時,嚴格遵守《通知》精神。

二是加強部門聯動。加強與軍隊有關部門、各業務主管單位、地方民政系統溝通聯繫,及時歸納總結經驗,及時解決具體事項辦理中遇到的問題,確保《通知》規定落到實處。

三是加強登記審查和日常管理。督促地方各級登記管理機關依照《通知》要求,在登記審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嚴格把握標準條件,認真履行辦理程序。積極協調各業務主管單位督促已經冠以涉軍名稱的和章程中有涉軍業務範圍的非軍隊主管社會團體,及時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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