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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要參考以下企業文件:
I.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員工手冊;
II. 集體合同。
用人單位訂立合同時,應當參考這些文件,避免因兩者發生不適當的衝突而給企業帶來風險。
用人單位是規章制度的制定者,根據法律規定以及按照 “特殊優於一般”的法律效力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的特殊約定的法律效力高於規章制度的一般規定,當兩者發生衝突時,員工可以選擇適用對自己有利的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重點
另外,《勞動合同法》也規定,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效力,同時規定了勞動合同的保護水平不能低於集體合同的水平。
參考法規:
1.《勞動合同法》第55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
操作提示:
1. 招聘過程中,候選人與用人單位會就很多問題進行磋商,其中可能會涉及到公司規章制度中的內容,比如勞動紀律、考勤制度、薪酬晉升等。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之前,應當確認這些內容與規章制度保持一致,或者確認用人單位願意接受這些(對員工更有利)衝突。
2. 用人單位也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當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不一致時,以規章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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