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一鍋端」

保險公司“一鍋端”

你根本不瞭解保險公司,然而現實卻非常需要他們。這樣的矛盾是當下對保險多維度認知環境的其中一個縮影。今天兔子給大家簡單分享一些保險公司相關內容,以下Enjoy:

保險公司,其實就是一個商業公司,只是經營業務特殊,是保險。(小夥伴們吐槽:這不廢話嗎? 其實不是,簡單來說可以對標一下社會保險,政府行為。組織形式不同,所以多嘴一句~)公司需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政府為這個特殊行業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本質是互助的,大家一起湊錢,約定好的一段時間內,誰有大麻煩就申請拿去用,否則就打水漂了。這個特性對於獨立個體、家庭、社會都至關重要,因為這是利用集體的力量解決個體不能為力的突發問題。基於此,兔子認為,保險公司就應該是足夠盈利的,這樣能夠最大程度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每個方面都有其自己對保險的理解;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槓桿屬性,降低和轉移風險的資產配置;

保險公司(即保險人):通過精算評估等應用科學研發出可盈利的保障產品;

保險中介:風險管理的一種有效辦法;

國家: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1.保險公司成立

滿足主要股東淨資產不低於兩億元同時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董事等一系列條件,詳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提出申請,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通過,取得保險業務許可證後去工商辦理營業執照(銀、保監會現已合併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文都簡稱保監會)。

2.保險公司經營

人身保險業務: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

財產保險業務: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公司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3.保險公司解散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解散。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所以,從上面的這段描述中,可以解決大家疑問,極端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可以解散的,但縱觀保險現代史以來,還沒有發生過,同理於銀行機構也是如此。那麼這樣的變態極端情況下,假如要解散了,投保人的利益如何保證呢?人壽保險業務會被轉讓給同業公司即其他保險公司(自行達成協議或者保監會指定,當然指定的話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償)。會對申請解散保險公司進行清算,按照第二順位清償,進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時不時會遇到有人說“你這保險公司是一個小公司”(沒聽過的公司、沒有廣告的公司),不安全不穩定,還是大品牌中國X安靠譜bulabula... 暫不反駁剛才那位發言的小夥伴。保持中立、客觀和科學的標準分析問題才會真正的透徹。兔子在這裡和大家分享一下保險公司的安全性和穩定性的幾個關鍵指標。

保證金,保險公司按照註冊資本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保監會指定的銀行,用於公司清算時清償債務,其他時候不得動用。

責任準備金,指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準備。提取足夠的責任準備金是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的重要保證

保障基金,指保險機構為了有足夠的能力應付可能發生的鉅額賠款,從年終結餘中所專門提存的後備基金,用於向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等提供救濟的法定基金。

償付能力充足率,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看下2017年部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 (注意,有些保險公司市場佔有率較小,銷售較少保單,股東的錢都在賬上沒動,需要承擔的償付責任很少。導致其相對實際資本遠高於最低資本。)下面示例一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的數據,其中SARMRA就是著名的償二代,具有很強的風險指導意義,得分越高風險越低。

保險公司“一鍋端”

保險公司“一鍋端”

保險公司“一鍋端”

來自於排行榜網站的2018世界保險公司排名

保險公司“一鍋端”

兔子小結:保險公司本質上沒有大小、新舊之分,作為金融機構,其成立和經營都有嚴格的制度體系和監管保障,無論是中資、外資還是合資的保險公司,最終都是通過合理且有誠意的保險產品贏得市場和投保人。 配置保險是理性的選擇,卻在感性的購買,這不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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