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欠薪辭職維權 公司以沒有用工拒賠 辭退通知露真相 公司賠償8.5萬

唐曉娜入職已經11個月了,單位還一直未與她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費。在拖欠工資達4萬元時,她被迫辭了職。維權時,公司竟稱與她只是合作關係,拒絕支付賠償。

本案經過一裁兩審,法院於近日終審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公司向唐曉娜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拖欠工資、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等共計8.5萬元。

單位拖欠4萬元工資

員工辭職維權

“我以前做過幾年經紀人,在網上看到恬繪迎界文化藝術公司招聘項目主管就發去了簡歷。經過初試和複試兩次面試,2015年12月1日,我正式入職這家公司擔任藝人經紀C組主管。”唐曉娜介紹,入職時公司並未談及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事宜,因她以前也沒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沒把這個當回事。

至於社會保險,由於唐曉娜是外地戶籍,一直在老家繳納社保,費用比北京便宜,所以,她就沒把社保轉過來。

她說:“我出來打工,最關心的當然是薪酬待遇了。第二次面試時,公司跟我說藝人經紀C組主管崗位的每月工資構成為3000元基本工資加效益提成,每月20日以現金形式發放上個月的工資。提成標準比我原來供職的公司高一些,這樣算起來,我每月工資稅後至少可以拿到1萬元左右。”

唐曉娜入職後積極開拓市場,介紹了幾個藝人與繪迎界文化藝術公司簽訂了經紀合同。因此,她的收入不但在全組最高,其業務能力還得到了公司的認可。上班三個月後,她因業績突出被提升為藝人經紀部主任,工資也相應調整為5000元底薪加提成。

“像我們單位這樣的文化公司在社會上很多,競爭很激烈。由於公司是家族企業,在經營管理方面很不規範,經常拖欠員工工資。如果公司真沒錢也就算了,問題是它有錢也不發,甚至會把錢挪到其他關聯公司。這種做法,讓員工覺得公司說不定哪天就沒了。”唐曉娜說,從2016年3月起,她每次領到的工資都不是足額的,到2016年10月20日領完工資一核算,公司已欠她4萬餘元工資還未支付。

找老闆要求補足工資未果,唐曉娜便以公司長期拖欠工資為由申請辭職。沒等領導批准,她當日就離開了公司。

接著,她申請勞動仲裁,提出4項請求:1.確認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期間她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2.公司支付她在職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3.公司補發被拖欠工資;4.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法院確認存在勞動關係

單位支付8.5萬元

“我在恬繪迎界文化藝術公司工作11個月,他們既沒跟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繳納社保,雖然是我主動辭職的,但我是因為公司長期拖欠工資才走的。我諮詢過律師,像我這種情況,提的那些仲裁請求都是合理合法的。”讓唐曉娜沒想到的是,明明她覺著自己有理,可仲裁委審理後駁回了她的請求。

拿著裁決書又去諮詢,這回唐曉娜明白了:“光有理不行,還得有證據加以證明。仲裁委之所以沒支持我,是因為我證據不足。”

瞭解到敗訴原因,唐曉娜又到法院起訴,並去工會申請了法律援助。因她是農業戶口,符合受援條件,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指派專業律師免費幫她維權。

法院庭審時,恬繪迎界文化藝術公司代理人劉經理說:“我們不同意唐曉娜的訴訟請求,因為她與我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雙方屬於在業務方面鬆散的合作關係。通俗地說,就是她給我公司介紹客戶,客戶跟我們簽訂經紀合同或者其他協議後,我們會根據客戶交納的費用按一定標準支付給唐曉娜;若她介紹來的客戶沒跟我公司簽訂合同,我們就不支付任何款項。她不只跟我公司有這種合作關係,還與多家文化公司合作,為他們介紹各種演出的藝人。同時,她不遵守我公司的規章制度和考勤管理,公司內沒有她的工位,與她沒有隸屬關係,故我們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針對公司的主張,唐曉娜把一個貼有快遞單的快件大信封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裡面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內容為:唐曉娜(身份證號XXX),你於2016年10月20日未經領導批准擅自離職,至今未辦理交接手續,給公司經營造成很大損失。鑑於上述情況,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1.從即日起與你解除勞動合同;2.扣發你暫未領取的提成,用於彌補公司的損失。通知書落款日期為2016年10月26日,並蓋有公司公章。

不久,法院判決:確認唐曉娜與恬繪迎界文化藝術公司於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0月20日存在勞動關係;公司向唐曉娜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拖欠工資、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等共計8.5萬元。

單位不服提起上訴

員工終審勝訴

恬繪迎界文化藝術公司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劉經理再次作為單位代理人參加庭審。他說:“我公司與唐曉娜從未簽訂過勞動合同,她不到我公司辦公場所來上班,雙方沒有隸屬關係,我們也未將她作為公司的員工進行管理。她與我單位是合作關係,以居間人的身份向我們介紹客戶以獲取高額提成。”

法官問公司與唐曉娜是否簽訂過合作協議,劉經理答道:“我們是口頭協議。雖然沒有書面合同,卻形成了事實上的合作關係,並且她跟多家文化公司也存在同樣的合作關係,所以與我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話雖這麼說,但恬繪迎界文化藝術公司未就與唐曉娜是合作關係、唐曉娜與其他公司存在合作關係或業務往來進行舉證。

對於公司的說法,唐曉娜不認同:“既然你們與我沒有勞動關係,幹嗎通過快遞給我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劉經理解釋:“人事部新來的辦事員不瞭解情況,是她工作失誤造成的。”

唐曉娜又問:“通知書上蓋著公司公章,而公章是由人事部經理保管的,難道經理不審核通知書內容就直接往上蓋章嗎?”劉經理沉默不語。

二審階段,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近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就這樣,經過一裁二審,唐曉娜最終維權成功。

案件分析

用工合作差異顯著

單位舉證不能被判賠

在本案中,恬繪迎界文化藝術公司與唐曉娜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唐曉娜主張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在法院一審時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內容為工資發放數額及提成何時補足)、她作為恬繪迎界文化藝術公司藝人經紀部主任與某藝人簽訂的經紀代理合同書(上面在唐曉娜的簽字處同時蓋有恬繪迎界文化藝術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某藝人的證人證言。這些證據顯示唐曉娜是作為員工為恬繪迎界文化藝術公司工作,該公司按月向她支付工資。

質證時,公司認可唐曉娜曾介紹包括某藝人在內的客戶與該公司簽訂了合同,即為其提供了勞動,但劉經理堅稱公司與唐曉娜只是鬆散的經濟合作關係,但始終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案件審理後,法院認為若作為一種合作關係,恬繪迎界文化藝術公司對於其主張的雙方合作關係中的合作方式、權利義務等內容均沒有證據證明,不符合常理,所以法院採信了唐曉娜的主張。

同時,唐曉娜提供的勞動是恬繪迎界文化藝術公司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規定,故法院認定恬繪迎界文化藝術公司與唐曉娜於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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