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政透析」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解析

企業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常常會發生各種各樣的手續費或者佣金支出。這些支出的支付對象有些是中介機構,有些則是個人。那麼對於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息息相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是否有扣除限額呢?且看如下政策解析。

政策鏈接

「稅政透析」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解析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稅政透析」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解析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佣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佣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四、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五、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直接衝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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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稅政透析」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解析

三、關於從事代理服務企業營業成本稅前扣除問題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佣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四、關於電信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佣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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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

「稅政透析」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解析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所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僅限於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時間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施行時間。

「稅政透析」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解析

總結

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對於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應該根據企業所處的行業類型適用不同的稅前扣除限額:對於一般企業應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對於保險企業、電信企業以及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代理服務類企業應根據相關文件的具體規定執行。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的支付方式、賬務處理及扣除時點等稅法都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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