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員工主動離職?

如何讓員工主動離職?

HR小白的職場苦惱:

公司一個部門的業務2018年6月就結束了,公司暫時沒有其他的工作安排,於是準備辭退一些員工,但是公司每月工資發放都成問題,因此老闆不想支付經濟補償金。

今天接到一個任務,跟三位員工面談,然後讓他們自動提出離職。因為有一個員工已經工作6年,其他兩個差不多1年,如果按辭退的話,公司會給很多經濟補償金,因此,老闆的意思就是讓他們自己提離職不給補償。

但是作為HR小白,真的不知道,如何能達到老闆想要的:既把員工炒了又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特別是那個已經工作5年的員工,脾氣,很大,完全招架不住啊。

HR老司機給出了很接地氣的建議:

1.建議老闆利用自己的人脈關係,看能否為員工介紹到別的公司,給員工推薦工作。

2.如果HR部門跟員工關係還可以,試試打感情牌,跟員工明確表明公司的決定,勸他們自動離職。

3.讓員工犯錯,而且是危害到公司利益的大錯,這個就有點兒不厚道了。

4.對這個老員工,你也可以試試折中的方法,先試探性的摸摸老闆和員工的底,能否適當的支付一點經濟補償,畢竟不支付是違法的,但是公司經濟確實困難又無法全額支付,多溝通,

採取適量的經濟補償。

5.採取隱上瞞下的方式。告訴員工,你可以在這期間去找工作,這個月剩下的時間給你算全勤,前提是你必須有這個權利。跟員工把利害關係講明白,然後給他算全勤,對你報以感激之情,達到讓員工主動離職的目的。

追問: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後,續簽的時候換另一家公司,這樣要補償也不會算之前的年限了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合同到期時,勞動合同終止。如果此時職工要求續簽合同,單位不同意,單位應當給予職工經濟補償金(不是賠償金)。補償金的給付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如果單位同意續簽合同,而職工不同意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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