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 HR 來說,員工離職完全是職場上的“常規操作”,按照標準流程處理,基本不會有什麼問題。
但是有一種離職卻讓 HR 感到頭大,那就是:
自!
動!
離!
職!
自動離職員工的狀態通常都是:
我走了,
別找我,
也別想我,
給我開證明,
工資打卡里,
也別問為什麼。
……
比如下面的這位 HR,就遇到了類似的“佛系”員工:
我是一名 HR,公司有一個員工要離職,他提交完辭職申請書的第三天就不來公司上班了,還要求我把離職證明寄到他家。
因為這個員工沒有按正常的流程辦理離職手續,按照公司的規定,曠工三天以上就算自離,不予支付工資。
如果他想要離職證明,那至少要回公司交接三天工作。現在這個員工說如果公司不發工資,不給開離職證明就要去勞動局告我們。
在求完這位 HR 的心理陰影面積後,讓我們進入正題——
員工自離,公司是否可以不發工資、不開離職證明呢?
其實這種員工自離,處理時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嚴格依法依規辦理,二是協商處理,也就是“公了”和“私了”,下面小沙就為大家逐一分析:
照章辦事
也就是依法依規處理,包括法規和企規。
法規
處理自離員工的法規有:
《勞動法》第4條;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
《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勞人計[1984]39號);
《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
《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3]83號);
《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等。
以上法規中,均說明了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自離也是曠工的行為。
企規
由於以上法規並未規定曠工達到多少天算自離,因此等於賦予了企業在曠工方面自主管理的權限。因此如果公司規定“曠工三天以上就算自動離職”是不違法的。公司可以依規對該員工做出辭退處理。
工資
無論是依法規還是企規,都不會計發曠工期間的工資。但注意應當發放曠工之前的工資,兩者必須要分清楚。
證明
不管員工是因為什麼原因離開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企業解除了員工的勞動合同,都應當於解除時出具離職證明。
條件
雖然有如此規定,但並不等於企業就可以直接按照這些規定來處理員工的,還需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程序:企業規章制度中關於曠工、自離等規定需要通過民主程序制訂,如果員工不知情即沒有證據證明員工知情,也是無效的規定。
通知:員工無故離開公司後,企業應及時通過EMS或掛號信通知員工本人或家屬,令其限期回公司上班,愈期則按規定給予辭退或除名。
協商處理
對於本文開頭這個員工自離的案例,可以把員工約來細談,並做進一步解釋說明:
根據國家及公司的規定,你這個情況呢,雖然提了離職申請,但也沒有提前一個月。你才提了沒幾天就不來上班,這屬於曠工,依企規曠工達三天就算自動離職。況且你還沒有進行工作移交,如果開具離職證明時寫自離曠工,對你今後的職業生涯也有影響。
總之,要盡力好言相勸,讓他辦好離職手續,但不一定非要用三天時間來辦理。自離這種事情一旦發生,當事雙方協商解決是最好的選擇,否則即使仲裁、訴訟,也會被仲裁庭、法官勸導“希望你們雙方再協商協商”,而最終裁決或判決,其實也與協商方案相差無幾。
如果事情持續發酵甚至需要打官司,即使能贏,也可能會影響到公司其他員工的心態。
看到這裡,相信各位聰明的小夥伴都會做出最恰當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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