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2個無罪判例看受賄罪無罪裁判要旨及無罪辯點

金翰明: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核心成員

從42個無罪判例看受賄罪無罪裁判要旨及無罪辯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如何對被控受賄罪進行有效的無罪辯護,一是主觀“故意”的認定。根據受賄罪“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的條件表述,可見本罪“故意”的認定須針對主動索賄、“被動”收受賄賂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兩種情形。

其次,行為人客觀上未實施受賄行為,及在案證據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標準的,亦是對於本罪的指控進行無罪辯護的核心點。

再次,對於往來錢款的定性,也是受賄罪無罪辯護的關鍵點,不能將“收錢”就直接等同於受賄,合法的、常規的人情來往並不構成受賄罪。

無罪判例是進行無罪辯護的重要指引,根據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總結受賄罪的無罪辯護要點,對於司法實務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為此,筆者通過最高院指導案例、刑事審判參考、中國裁判文書網、北大法寶、無訟等權威判例搜索平臺,通過關鍵詞檢索查閱了受賄罪相關判例186個,並從中篩選出42個有效的無罪裁判,總結司法實務中的受賄罪無罪裁判要旨及無罪辯護要點。

目錄

一、客體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一)涉案款項不能定性為受賄款,未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依法不構成受賄罪

(二)行為人所取得的款項系正當所得,且沒有以職務行為為對價

二、客觀方面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一)行為人既沒有索賄行為,亦沒有收受賄賂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二)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亦不具有實施該項行為的現實可能性(無權決定)

(三)行為人沒有收受他人財物,亦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

三、主體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受賄罪

四、主觀方面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一)沒有受賄故意的

五、受賄數額未達追訴標準的

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僅有相互矛盾的言詞證據,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受賄事實

(二)在案證據不能認定行為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

(三)除“一對一”證據之外,並無其他有效證據對指控事實進行佐證,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四)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實施了受賄行為

(五)不能排除款項具有正當用途的合理懷疑

正文

一、客體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一)涉案款項不能定性為受賄款,未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依法不構成受賄罪

無罪案例:周前洪受賄罪再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3)鄂刑監一再終字第00029號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湖北省交通安全設施廠廠長田某以及該廠會計等相關人員均證實前述款項是送給車管所解決福利的,該行為違反了財經紀律,屬於單位對單位,該廠的上述行為不應認定為行賄。

無罪案例:蒲榮受賄案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晉0923刑初85號

裁判要旨:結合蒲榮供述與宋某甲證言,雙方在借款時及借款後未有行賄、受賄的意思表示,宋某甲從未向蒲榮明確免除這80萬元的債務或放棄債權的意思表示,雙方之間從未形成明確的行、受賄合意,借款也無法轉化為賄賂款。

無罪案例:張某某1受賄案

案號:(2002)甘刑二終字第62號

裁判要旨:上訴人張某某1在擔任平涼市廣場城市信用社經理期間,給平涼地區未來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辦理髮放貸款241萬元屬實。但該貸款是經平涼地區城市信用社中心社研究決定的,並非張某某1個人行為。關於王嘯宇給張某某1人民幣4萬元的問題,因張、王二人供、證均為借款,且在司法機關未掌握前已主動歸還本息,故上訴人張某某1在主、客觀上均不具備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和行為。原審判決認定其構成受賄罪不當。張某某1及其二審辯護人所提張某某1的行為屬借款,不構成受賄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應予採納。

(二)行為人所取得的款項系正當所得,且沒有以職務行為為對價

無罪案例:祁功利受賄再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1)冀刑再終字第16號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原判認定的原審被告人祁功利收取單位內部工程承包人超額利潤兌現款共計6900元,系施工一處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在單位內部實行工程承包,承包者對獲得的超額利潤有權自行分配,承包中,因祁功利給予承包者一些指導幫助,獲得的報酬不應以受賄罪認定;許某將運費350元退還祁功利屬親屬往來,亦不應認定為受賄,並無不當。

二、客觀方面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一)行為人既沒有索賄行為,亦沒有收受賄賂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無罪案例:林潮鍾受賄、貪汙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粵7101刑初105號

裁判要旨:對控方指控被告人林潮鍾犯受賄罪,本院認為證據不足,該指控不予認定。理由之一,林潮鍾法庭上辯解其雖然是主管外委工程的副段長,但沒有推薦衡陽市鑫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和公司)和廣州北羊信息技術公司簽訂汕湛高速公路上跨京九鐵路通信管線遷改施工合同,是段某勇指定的。而鑫和公司張某2的證言沒有肯定是林潮鍾將該工程介紹給其公司做,其他證據只有王某1說林潮鍾決定將該工程給張某2做。因此據現有證據,誰介紹和決定將該工程交給張某2的鑫和公司去做不明確,不能認定林潮鍾利用職務便利為鑫和公司謀利益。理由之二,鑫和公司通過廣州通信段與廣州北洋公司簽訂汕湛高速公路上跨京九鐵路遷改通信電纜線工程合同,合同履行後,張某2按林潮鍾提出的讓其公司給回一些錢廣州通信段的要求,將17萬元匯給了廣州通信段經開科王某1妻子的銀行賬戶上。雖然王某1說其收到17萬元後全部提出現金交給了林潮鍾,但林潮鍾予以否認,辯解其只向王某1要了3萬元,並將這3萬元用於單位會議支出。的確有證據證明廣州通信段為報銷單位非正常財務支出而套取公款,2015年1月,林潮鍾確實將3萬元交給單位用於單位開會之用。因此,缺乏足夠證據證實林潮鍾最終收到張某2所給的17萬元和私自佔為己有。綜上所述,不應認定林潮鍾個人向張某2索賄17萬元而構成受賄罪。

無罪案例:趙某某受賄案

案號:(1999)甘刑再終字第27號

裁判要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應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行賄人出於感謝而主動送款,被告人沒有索取賄賂,且收受之後,既沒有為行賄人謀取利益,也沒有許諾或默許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其行為雖屬非法收受財物,但尚不構成受賄罪,且款已交公,無須再行追繳。

(二)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亦不具有實施該項行為的現實可能性(無權決定)

無罪案例:被告人唐某某等人犯貪汙罪一案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湘1126刑初458號

裁判要旨:李某某作為指揮部協調科科長,有義務處理矛盾糾紛,但無權決定此項工程發包給誰,工程發包給誰是13標段項目部的說了算,也無證據證實李某、陳某為了承包此工程請求李某某幫忙或李某某利用其職權左右發包方將工程發包給李某、陳某。因此,被告人李某某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宜認定為違紀。

無罪案例:魯某受賄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唐刑終字第61號

裁判要旨:關於原判認定魯某在唐鋼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了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1、證人馮某證明,2001-2003年其任北京辦事處經理,魯某是辦事處業務員,魯某沒有調整物品發貨的權利。以前提供的證明也是真實的。2、河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銷售總公司唐鋼分公司唐鋼銷售處北京辦王某證明:魯某在唐鋼銷售處北京辦負責唐鋼發往北京區域火車鋼材車皮號及重量的抄寫和傳真至北京區域用戶的工作,沒有對外聯繫業務簽訂合同的權利,沒有調整鋼材品種、發貨順序的職務權利。

無罪案例:鄭某甲、李某涉嫌受賄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西刑終字第5號

裁判要旨:本案中李某雖有收取請託款項的事實,但其並不具備自身能夠為請託人辦理請託事項的職權;鄭某甲雖對償付長榮公司煤款、提高供煤單價、熱卡扣噸等事項實施簽字審批,但無證據證實李某和鄭某甲有互為通謀為長榮公司謀取利益的主觀故意,也無證據證實李某在接受請託事項及錢款後有告知上訴人鄭某甲的客觀行為,亦無證據證實鄭某甲在擔任青海鹼業管委會主任期間授意李某收取200萬元由其為長榮公司辦理請託事項。從該罪的犯罪構成來看,缺乏犯罪的意思聯絡,原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三)行為人沒有收受他人財物,亦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

無罪案例:趙東軒、侯秀仙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北刑初字第58號

裁判要旨:被告人趙東軒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雖然在其妻子被告人侯秀仙承攬監理業務時通過打招呼、默許等方式,使被告人侯秀仙順利承攬了監理業務,從中謀取了利益,但該利益並非為他人謀取,也沒有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三、主體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受賄罪

無罪案例:王某犯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蘇0305刑初3號

裁判要旨:經評議認為:1、被告人王某是否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要求。依照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准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根據相關證據,被告人王某的工作單位徐州市廣濟連鎖藥店有限公司是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由南京國藥醫藥有限公司全額出資成立;南京國藥醫藥有限公司的股東經過多次變更後,於2009年起成為南京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全額出資的法人獨資有限公司;南京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時起即有多名股東、多種股份組成,1996年即上市成為上市募股公司。綜上,徐州市廣濟連鎖藥店有限公司的資產性質應和其全額出資的股東性質一致,是國有企業參股企業的全資子公司,不是國有公司,被告人王某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成為徐州市廣濟連鎖藥店有限公司的職工,因此被告人王某不屬於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不屬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不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因此,被告人王某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其不構成受賄罪的主體,本案應當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賄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王某辯解該連鎖藥店是股份制企業,其並非國家工作人員,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賄罪不成立,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辯護意見正確,本院予以採納。

無罪案例:楊某甲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順刑初字第13號

裁判要旨:因楊某甲作為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的是開處方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故指控楊某甲犯受賄罪不成立。

無罪案例:鄭紅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3)張刑初字第354號

裁判要旨:被告人鄭紅管理東北村舊村改造工程款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系協助政府從事公務,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紅構成受賄罪不成立,被告人鄭紅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採納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此的辯解辯護意見。

相關案例:王博、柳海亮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二審刑事判決書(2017)陝03刑終251號、

四、主觀方面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一)沒有受賄故意的

無罪案例:張某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葉刑初字第46號

裁判要旨:被告人及辯護人辯稱的受賄罪不成立的辯護意見,經查,韓某甲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皆顯示韓某甲請託辦事並行賄的對象是朱某,僅是通過張某認識朱某的便利條件欲向朱某行賄,張某在委託朱某辦事時為了將錢省下並未向朱某提及,在事情辦好後催促韓某甲把錢拿走顯示其並沒有佔有該款的故意。韓某甲在事後欲將該五萬元錢用以抵消原來經濟往來中的錢,所以沒有去拿回,更顯示其行賄的對象是朱某不是張某,只是事後未將錢及時拿回。故張某不存在受賄的故意,不構成受賄罪,該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五、受賄數額未達追訴標準的

無罪案例:何明華貪汙、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鄂2828刑初61號

裁判要旨: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明華的受賄犯罪金額為15500元,未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同時,何明華不具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故公訴機關對何明華犯受賄罪的指控能不成立。

無罪案例:肖某、戚某等翫忽職守罪肖某、戚某等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鄂0325刑初25號

裁判要旨:故被告人肖某、戚某、許某甲三人的受賄數額本院分別認定為50200元、21600元和22000元。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受賄罪,因被告人戚某,許某甲的受賄數額分別只有21600元和22000元,且公訴機關並未提供證證據證實二被告人有受賄其他較重情節,其二人的受賄數額未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量刑標準,故公訴機關指控其二人犯受賄罪不成立。

無罪案例:項某某貪汙罪、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鄂1023刑初84號

裁判要旨:被告人項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賄賂2.8萬元,且無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罪不成立。

相關案例:孫某甲等貪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6)魯0113刑初6號、羅承宗犯貪汙罪、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溫泰刑初字第222號、王某甲受賄、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一審刑事判決書(2016)粵1323刑初173號、樊某甲、樊某乙貪汙、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忻刑初字第69號、朱某某翫忽職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6)閩0124刑初26號、郭若華行賄、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2016)粵5102刑初51號、鄒某某濫用職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建刑初字第94號、賀某貪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金刑初字第00028號、徐岑虎、王建元挪用公款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長刑初重字第0004號、鍾某甲貪汙罪一案一審判決書(2015)自流刑初字第351號、許某某翫忽職守、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2016)魯0406刑初7號、任某某受賄案(2004)一中刑終字第113號、楊某甲、李某受賄罪,楊某甲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鄂宣恩刑初字第00120號、段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6)鄂1022刑初138號、肖某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6)鄂1022刑初70號、江火新受賄、貪汙一審刑事判決書(2016)粵1223刑初267號、

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僅有相互矛盾的言詞證據,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受賄事實

無罪案例:史策刑訊逼供罪再審裁定書

案號:(2016)黑0104刑再字1號

裁判要旨:受賄罪只有言詞證據,言詞證據之間相互存在矛盾,無法定案,因此原審判決受賄罪不成立,但原審法院在審理時發現超過追溯時效應該做出無罪判決。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史*受賄罪的證據存在相互矛盾,證據不充分,受賄罪不成立。原審判決原審被告人史*受賄罪不成立應予維持。無罪案例:

無罪案例:張鴻鵬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鐵刑初字第254號

裁判要旨:訴訟活動中,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應具有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案中只有馮永剛的證言可以直接證實張鴻鵬受賄,而張鴻鵬否認受賄事實,證人高殿軍、陳波、葉彬、董彥華、馮邵亭的證言不能直接證明馮永剛借的錢就是給張鴻鵬的,亦不能證明陳波給馮永剛取的包就是給張鴻鵬。本案指控被告人張鴻鵬受賄20萬的證據缺乏關聯性,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故公訴機關指控張鴻鵬受賄20萬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

無罪案例:謝常權受賄、貪汙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靈刑初字第121號

裁判要旨:經查,公訴機關僅能提供證人何某甲的證言能與被告人謝常權在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所作的供述相互吻合。但是,被告人謝常權在審查起訴階段直至庭審過程中均辯解稱,何某甲為感謝其幫忙,是在電話中承諾過讓其在退還2012年、2013年的保證金中各扣減人民幣10000元作為好處費,然而每當到退還保證金時都是集中催促結賬退款,其沒有扣減何某甲承諾的好處費,均是按公司規定的常規費用扣除後通過轉賬退還保證金。此外,何某甲於2012年、2013年所交付的保證金數額以及應退還2012年、2013年保證金的數額不詳,沒有資金來往賬目可供核對,本案中沒有充分的證據能證實被告人謝常權在退還2012年、2013年保證金時已扣減何某甲承諾的好處費的事實。證人何某甲的證言以及被告人謝常權在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所作的供述,均不符合證據的唯一性,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常權收取了何某甲的好處費人民幣20000元,為可進明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常權犯受賄罪不成立。

無罪案例:江西省現代路橋工程總公司、劉某甲單位受賄、對單位行賄、受賄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饒中刑二終字第18號

裁判要旨:對劉某甲是否明知劉某戊收受了恆劍公司人民幣50萬元這一事實,只有劉某戊的證言證明,對此,一、二審庭審時檢方提交的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予以證明。上訴人劉某甲始終辯解沒有收受章某的錢財。指控和抗訴認定上訴人劉某甲收受章某2萬元人民幣的事實,只有證人章某的證言證明,沒有其他證據佐證,證據不足。

(二)在案證據不能認定行為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

無罪案例:王某、劉某某單位受賄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3)邕刑初字第81號

裁判要旨:就是否為請託人謀取利益而言,現有證據只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證人龍某某的證言。據被告人王某的供述,龍某某沒有具體的請託事項,只是為了不影響經營戶的生意,拜託王某所長讓工商所日後少到他的經營場所巡查。如果把龍某某的拜託視為請託事項,把王某明知拜託仍接受並幫龍某某招租商鋪視為對請託事項的承諾,那麼,王某即使不讓工商所去龍某某經營場所巡查,也沒有給龍某某的公司經濟利益帶來多大影響。因為龍某某的某公司經營的是商鋪租賃,只與承租戶發生直接利益關係,所以,工商所巡不巡查都沒有給龍某某的公司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況且,據證人龍某某的證言,他對王某的拜託只是他個人的心理活動,沒有向王某表明。因此,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王某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就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而言,根據本案證據,被告人王某索要商鋪招租賺取進場費差價12.5萬元的行為事實屬實。但是,被告人王某通過這種交易形式賺取的差價,與前面列舉的情形(1)、(2)直接實現市場差價獲取他人財物完全不同。被告人王某通過這種交易形式並沒有直接實現諸如前面列舉的情形(1)、(2)的市場差價獲取他人財物,而是通過與職務無關的商業運作和勞務活動才實現市場差價,這種情形能否認定為收受了請託人的財物,形成的差價能否認定為受賄數額,目前有關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並不明確。況且,如前所述,本案證據無法得出龍某某給出王某每間商鋪進場費1萬元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結論。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王某賺取商鋪的差價為收受請託人的財物。

(三)除“一對一”證據之外,並無其他有效證據對指控事實進行佐證,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無罪案例:原審被告人白自剛犯受賄罪一案刑事再審判決書

案號:(2017)遼03刑再2號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本案原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白自剛犯受賄罪的證據不足,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能成立,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原審認定白自剛受賄5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糾正。原公訴機關提供證明原審被告人白自剛受賄五萬元的直接證據是證人辛海斌證言、錄音材料及物證紙袋。辛海斌證言與白自剛的辯解,客觀上形成了證據的“一對一”。本案另一證據錄音材料的來源和提取存在瑕疵,且其中不存在能夠直接、明確證明白自剛收受5萬元的內容,亦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關於物證紙袋,在沒有相關來源說明的情況下,無法證明與案件事實存在關聯。證人楊海龍證言系傳來的間接證據,無法客觀證實辛進入辦公樓後發生的情況,無從佐證辛的證言,不能合理排除辛去送錢時存在白收錢以外其他情況發生的可能。證人祁麗君、宋民丹、馬殿龍證言證實的內容,與起訴指控白自剛收受5萬元的事實缺乏關聯性。有證據證明白自剛以未歸還拆卸的管線為由,截止案發前始終拒絕在工程驗收簽證單上簽字,並曾兩次向有關領導彙報相關情況,亦曾讓辛的領導與自己的領導當面協商解決。根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關於受賄罪“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沒有證據證明白自剛具有“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不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犯罪要件。故原公訴機關指控白自剛受賄5萬元的證據材料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充分得出指控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無法滿足確實充分的證據規格要求。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僅憑上述證據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白自剛有罪。原審被告人白自剛關於原審認定其犯受賄罪,事實錯誤,證據不足的再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四)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實施了受賄行為

無罪案例:宋國周受賄二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漯刑終字第00096號

裁判要旨: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宋國周受賄10萬元,已構成受賄罪,經查,現有證據能夠證實黃某將10萬元交給了高某,但高某是否將該10萬元錢送給了宋國周無確實充分的證據,且沒有證據證明宋國周允諾或默許為黃某謀取利益,故認定宋國周犯受賄罪的證據不足

(五)不能排除款項具有正當用途的合理懷疑

無罪案例:羅文忠、沙河市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翫忽職守、受賄、單位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冀0582刑初20號

裁判要旨:綜上,依據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姚江平交給羅文忠的10萬元系姚江平償還羅文忠墊款的可能性。沙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羅文忠犯受賄罪、沙河公交公司及姚江平犯單位行賄罪,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綜上,從受賄罪的裁判文書中歸納出以下特點:

1.存在大量的數額不足不構罪的文書,受賄數額是本罪的辯護要點;對於確實存在受賄行為的當事人,辯護律師可通過對每一起受賄指控進行充分的質證,以打掉部分幾項指控的方式進行無罪辯護;

2.受賄罪較少單獨起訴,同一被告人多罪名為常態,此類案件對辯護律師專業水平要求較高;

3.受賄案中的控訴,基本都以行賄口供為主線,行賄人與受賄人言詞證據之間是否矛盾,在案證據是否為“一對一”證據,是否存在其他證據進行佐證,是本案的辯護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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