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客」日本首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给我们带来什么思考?

1999年,日本山口县光市一对母女在家中被杀。案发时,被告人刚满18岁,尚未成年(日本20岁成年),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历经九年诉讼,被告人终被判处死刑,这是日本首例未成年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也是日本少有的死刑案件。

正文:42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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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律师周浩

来源 | 律师周浩的法律博客

「思客」日本首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给我们带来什么思考?

少年法保护下的庭审

1999年4月14日,福田随身携带胶带、美工刀、绑剑道护具用的小绳,穿着工具服乔装成维修工,挨家寻找心仪的“猎物”。冲田公寓七栋410室的弥生误认福田为工作人员,将其引入家中。进入家门后,福田借机从背后抱住弥生,但遭到激烈抵抗。于是,福田将其杀害,并用胶带绑住她的双手并贴住嘴巴,行奸淫之计划。未能幸免的是,被害人十一个月的女婴也被福田勒毙。

案件发生后的第四天,光市警察局抓捕了刚刚年满18岁,尚未成年的福田。听说这个情况后,被害者家属本村洋的脑海中有个念头一闪而过,“基于少年法的保护,这个犯人不会被判处‘应有的’刑罚”。

不幸应验的是,2000年4月22日,山口地方法院认为,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最为妥当。一是,被告人作案时仅十八岁又三十天,心理层面仍未成熟,尚在发展阶段,仍有可塑性;二是,母亲自杀等复杂的家庭环境因素,可能会对被告人的性格与行动倾向造成影响;三是,被告人对于被害人深感抱歉流下眼泪的模样,可见经过开庭审理,被告人已萌生深切的反省之意;四是,以永山则夫事件、名古屋男女杀人案件以及市川一家四口杀害事件等为例,认定被告人不宜判处死刑。

《少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少年,服刑七年就能假释出狱。“所谓的审判,不过是保护加害者的场所”,对于判决结果,本村洋无比愤慨。与之同时,本案的吉池检察官也力邀本村共同为改变司法而战,“若是承认这次的判决,以后的审判就会以此为基准。我也有个年幼的女儿,如果司法连惩处一个将拼命爬向母亲的婴儿重摔到地然后残忍杀害的人都办不到,那么这种司法不要也罢”。

历经2000年9月7日、2000年10月5日、2000年12月12日、2001年12月26日、2002年1月15日等共计12次的开庭审理,二审终于结束。期间,山口县警方与山口地检署搜集的23封福田写给友人的信件,成为指控其毫无反省之意的重磅证据。“这个社会上根本没有人能原谅我,能制裁我,因为那两个人不会再回来了”、“几乎确定是无期徒刑了,短短七年时光,我又能重返人间啦”。

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法院宣布判决结果。相较于一审判决,重吉法官宣读的判决主文,用词极为严厉,“自私自利、卑劣至极、冷酷残虐、践踏生命、尊严的残忍至极的罪行”。可是,二审依旧笼罩在少年法的保护之下,难以突破日本的司法习惯,只得维持一审判罚。给出的理由包括两点:一是,被告人只有强暴之计划,没有杀人计划;二是,透过被告人的信件,其反省之意虽嫌不足,但确实存在,难保其未有重生之可能。

判决宣告后,法庭内出现了不可思议的一幕,重吉法官向本村洋低首示意后,才离开法庭。足见,法官虽深刻理解被害者家属的心情,但无法判处死刑,只得以此告慰家属。

「思客」日本首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给我们带来什么思考?

充满争议的开庭

二审判决后,过去了三年左右,最高裁判所下达开庭审理的决定,三审(日本三审终审制)时间定于2006年3月14日。出乎意外的是,最高法的法庭上,福田的两位辩护律师悉数缺席审判,不得已开庭再次延后。

开庭前的讯息

2006年4月17日,福田的辩护律师召开了一场发布会,从未出现过的意见浮出水面。福田是伤害致死,不是故意杀人,起初没有杀意,只是捂住弥生的嘴巴后,不巧双手压到了他的喉咙,导致她的死亡;至于弥生的女儿,只是为了哄她,为了让她不再哭泣,便用细绳在她脖子上绑了个蝴蝶结,却不小心致其窒息而死。

辩护律师之所以提出这个观点,根源在于死者的照片。照片中中死者脖子上的伤痕,只有一点皮下出血和皮肤脱落,不同于检方提出的两手拇指用力压迫喉咙,致其窒息而亡的意见。

消息一出,震惊四座。

最高法的意见

2006年6月20日,最高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最高法明确表明,一对母女在自家惨遭杀害,被告人罪责重大,非有特别酌情事由,需处以死刑。被告人以强暴之计划,逐一杀死两人,虽未有杀人计划,但不足以回避死刑。并且,被告人反省不足,未认识罪责之重大。就此,最高法指出原判决未就被告是否存有特别酌情之事尽到审理之责,量刑方式极端不当,发回广岛高等法院进行重审。

震惊的对话

2007年5月24日,重审的序幕拉开。此间,辩护律师组成二十一人的光市辩护团,提出更为激进的主张,“被告人抱住弥生,只是将她误认为自己已经亡故的母亲”、“被告人心想母亲不可能拒绝自己,于是便拼命压住被害者,而导致被害者的晕厥”、“被告人,奸淫以为是过世母亲的弥生,想利用‘将生气注入死者体内’一事,进行死者复活的仪式”。

难以想象的是,庭审期间,被告人同辩护律师的对话,再次语惊四座。

问:“你还记得之后怎么了嘛?”被告人:“我突然觉得背部传来一阵阵痛,我回过头去,正好见到弥生高举着某个发光的东西,为了夺下她手中的东西,我让弥生卧倒在地。”

问:“当时你的心情是?”被告人:“我当时以为弥生是我的母亲,所以非常难以置信。”

问:“之后又发生了什么事?”被告人:“当我压着弥生小姐的时候,就觉到她的挣扎力越来越薄弱,也渐渐不再动弹。但是,一想到刚才一度晕厥过去的弥生曾经袭击过我,于是我又继续压着她。”“当我注意到的时候,我的右手正好压在弥生小姐的喉头上,我吓了一跳。”

问:“当时你有想要强暴她吗?”被告人:“完全没有。”

问:“之后呢?”被告人:“我去拿了胶带,想绑住她的手,防止母亲变成另一个人。”

问:“当时你有意识到自己勒住了女婴的脖子吗?”被告人:“没有,询问的时候,搜查员警才告诉我,我在她脖子上缠了两圈,绑了个个蝴蝶结。”

问:“为什么放进小柜子里?”被告人:“我相信哆啦A梦的存在,觉得壁橱是一个能够实现任何愿望的四次元口袋,希望哆啦A梦能够帮助我。”

问:“当时,你抱着什么样的心情?”被告人:“我希望她可以活过来。”问:“活过来跟死人做爱有什么关联?”被告人:“在山田风太郎的《魔界转生》一书中,曾经描述过一场借由植入镜子就能使人女性复活的仪式。”

问:“你以为植入精子后,已经过世的人就会活过来吗?”被告人:“是的。”

透过这番对话,没有看出被告人一丝的反省之意。相反,却看到被告人一味的辩解,甚至不惜违反常情常理,刺激被害者家属。可以说,在死刑概率明显增加的庭审中,被告人庭审之供述将自己送给了死神。

「思客」日本首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给我们带来什么思考?

考量死刑

2008年4月22日,广岛高等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判决理由驳斥了辩护团的主张以及被告人于庭上之供述。

“被告人之供述与被害者尸体检查结果并不一致”;“被告人确认被害者死后,不只让该女的乳房暴露在外并加以揉捏,更是将自身之阴茎插入该女阴部进行奸淫且射精,这一连串之行为,可合理推定被告人为了满足性欲遂行奸淫”;“审理之前,被告人未曾提出诸如此类的供述内容,供述之经过极不自然,无法采信”;“被告人为了减轻自认,编造虚假陈述,其虽于口头宣城反省及谢罪,但实际上却愚弄他们,刺激他们”;“被告人未能加深心中悔意,相反,其反社会性格不断增长”;“不具有足以回避死刑之特别酌量减刑之情状”等等。

死刑遇到民意

这起案件,历经波折。起初,被害者家属只得以证人身份出庭,没有陈述己方意见的权利。更甚的是,被害者的遗照只有被黑布蒙上才得进入法庭,法官也无需向被害者家属做出任何解释。

随着案件的曝光,被害者协会的推动,被害者权利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甚至引起了内阁的关注,进而推动《犯罪者保护法》、《修正刑事诉讼法》的出台。相比于五年前,被害者的权利明显大变。

与此同时,未成年人被判处死刑,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民意的推动。被告人没有一丝生命敬畏之心,却未被判处死刑,伤害了人民的法感情,喊杀之声此起彼伏。民意就是如此,一把双刃剑,保障被害者权利的同时,也激起杀意。

“司法的归司法、民意的归民意”看似泾渭分明,实则只是一种理想。毛主席说过,“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同样如此,民意的呼声不可阻挡的会影响死刑适用。实际上,司法与民意的碰撞,一直争论不休,与其说要让司法与民意绝缘,倒不如思考如何回应民意,或许更能解决问题。

年龄背后的人身危险性

历经九年,被告人终被判处死刑,究其根本,无非是纠结于被告人年龄尚小,身心发育不完全,尚有再造可能性。一审时,法官未做深入挖掘,毫不讳言的言明被告人具有可塑性,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随之而来的二审,毫无二致,只是强调了被告人的行为极其恶劣,但出于年龄问题,依旧认定具有再造可能性;与之不同的是,之后的三审及重审,不仅将涉案行为评价为极其恶劣,而且认定被告人毫无悔意,反社会性格不断增长,具有人身危害性。

通常而言,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尚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出于这种常态观念,刑法才会有针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的规范。尽管如此,年龄背后同样裹挟着人身危险性。因此,最后的判决正是实质考察了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才得以突破年龄带来的再造可能性。正如本村洋所言,“未成年人犯罪后,可能会做坏事,也可能会做好事”,换言之,年龄上的可塑造,只是一种推定,应当允许被推翻或者反驳,不能说年龄一定可以成为阻挡应受惩罚的挡箭牌。

能否不杀

透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日本的死刑适用,考量的不是应不应杀的问题,而是能否不杀的问题,即涉案行为极其恶劣的情况下,被告人是否还存有不杀的理由。质言之,适用死刑的案件,本身存在多个应杀的理由,只是还需要再判断是否存在可以不杀的特别因素,除非这个因素被推翻,否则便不适用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极其严厉的谴责被告人之恶劣,但是考虑到被告人已然反悔,存在重生之可能,具有特别情形,判处无期最为妥当。不同的是,再审法院推翻了年龄因素带来的再生可能性,认定被告人反社会性格不断增长,从而排除了不杀的理由。

日本死刑适用的价值评判顺序值得借鉴,先评价被告人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再考量被告人是否存在可以不杀的特别情形。只要存在特别情形,死刑便不能适用,除非这个情形被推翻。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贯彻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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