脈脈非法獲取新浪微博用戶信息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合議庭成員: 曹麗萍、王嘉佳、梁銘全

承辦人: 曹麗萍

原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微夢公司)

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被告)

【案情簡介】

微夢公司經營的新浪微博,既是社交媒體網絡平臺,也是向第三方應用軟件提供接口的開放平臺。被告經營的脈脈軟件是一款移動端的人脈社交應用,上線之初因為和新浪微博合作,用戶可以通過新浪微博帳號和個人手機號註冊登錄脈脈軟件,用戶註冊時還要向脈脈上傳個人手機通訊錄聯繫人,脈脈根據與微夢公司的合作可以獲得新浪微博用戶的ID頭像、暱稱、好友關係、標籤、性別等信息。

微夢公司後來發現,脈脈用戶的一度人脈中,大量非脈脈用戶直接顯示有新浪微博用戶頭像、名稱(暱稱)、職業、教育等信息。後雙方終止合作,但非脈脈用戶的新浪微博用戶信息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刪除。微夢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主要提出被告存在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戶職業、教育等信息,以及非法獲取並使用脈脈註冊用戶手機通訊錄聯繫人與新浪微博用戶的對應關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微夢公司為此主張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1000萬元經濟損失等。被告否認存在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與微夢公司合作期間,通過經營脈脈軟件,要求用戶註冊脈脈帳號時上傳自己的手機通訊錄聯繫人,從而非法獲取這些聯繫人與新浪微博中相關用戶的對應關係,在這些人未註冊脈脈用戶的情況下,將其個人信息作為脈脈用戶的一度人脈予以展示,同時顯示有這些人的新浪微博職業、教育等信息。而且,雙方合作終止後,被告沒有及時刪除從微夢公司獲取的新浪微博用戶頭像、名稱(暱稱)、職業、教育、個人標籤等信息,而是繼續使用。被告的上述行為,危害到新浪微博平臺用戶信息安全,損害了微夢公司的合法競爭利益,對微夢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費用20餘萬元等。後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大數據時代,合法使用用戶信息、注重用戶信息保護是衡量經營者行為正當性的重要依據,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這一立法宗旨和目的的重要內容。本案是全國首例社交網絡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也是將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判斷經營者行為正當性依據的典型案件。本案對於大數據時代背景下網絡用戶信息的保護作出了指引,用戶有權在充分表達自由意志的情況下向他人提供自己的信息或不提供信息,也有權充分了解他人使用自己信息的方式、範圍,並對不合理的用戶信息使用行為予以拒絕。同時,用戶信息是互聯網經營者重要的經營資源,如何展現這些用戶信息是經營活動的重要內容。保護社交網絡平臺上的各類用戶信息,不僅是互聯網經營者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維持並提升用戶活躍度、保持競爭優勢的必要條件,也是對廣大用戶權益的尊重和保障。其他經營者在與社交媒體網絡平臺開展合作時,不僅要合法獲取社交網絡平臺的用戶信息,也應妥善保護並正當使用用戶信息。

脈脈非法獲取新浪微博用戶信息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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