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中設置虛擬人物及道具是否構成欺詐?

某報社退休記者代理其子訴至法院,聲稱其子位於沙漠深處開採石油,閒暇之時開始下載某款遊戲遊玩,其子為了追求遊戲極致,進入遊戲排行第一,不斷投入金錢購買裝備,將準備結婚的8萬多元投入到遊戲娛樂之中,致使婚姻告吹。故其起訴服務商要求退還遊戲費用,理由是該遊戲通過設置某虛擬最高等級機器人,吸引他人與之戰鬥,並不斷追加購買裝備,構成欺詐,雙方最後協商一致,退還部分遊戲費用,和解解決了本案。

【法官釋法】

根據相關規定,禁止在網絡遊戲中設置抽獎、博彩等活動。為吸引用戶,一般網遊中會設置免費抽取獎品的行為,贈與用戶一定數量的獎品,這實際上不屬於賭博行為。而本案中由於雙方調解解決,對於是否真實設置了虛擬最高等級的玩家存在懸念,姑且認為確實存在,法律適用上有兩種觀念:一種認為,如何設置人物屬於服務商的行為,法無禁止即可為,類似通關遊戲中,服務商設置任務、道具不屬於欺詐,作為成年人應當能夠意識到這類遊戲均屬於虛擬空間,所對應的人物、道具和情節均屬虛擬,其花費金錢購買服務,指向的主體均為遊戲服務商的在線服務活動,並非形成一定價值的實體物品。在遊戲娛樂過程中,玩家獲得的體驗即為支付費用的對價。一種觀念認為,通過虛假的人物來提高遊戲的體驗,引誘玩家花費金錢購買近似道具物品,屬於欺詐。

網絡遊戲遊玩過程中,類似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應當從多個角度來看:首先是交易對象,玩家購買虛擬道具從服務商處購買,服務商是否誇大道具的功能效用?服務商通過虛擬的人物來展示裝備的功能效用,如為真實效用,並未誤導消費者,不應當認為構成欺詐,如購買的虛擬道具物品效用與展示不一致,則可能構成欺詐;其次是交易物品的對價,成年人對於遊戲內人物道具的認知,應當符合一般理性人的原則,不可因為斥巨資購買的物品即為欺詐,價格便宜就符合市場行情。遊戲內的物品等級越高,越稀缺價格自然越高,不可因此而否認合同交易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再次,欺詐訂立的合同除特殊情況下無效外,屬於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範疇,遊戲服務商設置虛擬人物的行為是否足以影響玩家做出虛假的意思表示是構成欺詐的關鍵點,如果玩家購買的道具能夠達到虛假人物的同等效用,則該行為並未構成欺詐,也不足以認定玩家被誤導。撤銷或者變更合同將會導致交易處於不穩定狀態,損害到整體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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