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某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常以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對外經營。一日,林某又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名義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後,拖欠貨款未付。遂某公司要求林某承擔責任,林某卻以自己是企業法定代表人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那麼,到底應由誰承擔付款責任呢?
【律師說法】
應當由企業承擔付款責任。根據《民法總則》規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綜上所述,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相應的權利義務當然由法人享有和承擔。本案例中,林某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名義簽訂買賣合同,未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應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通俗點說:法人是法律擬製的“人”,沒有能力從事民事活動,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代表企業從事民事活動的人。(終於分清)
【實務操作】
作為公司一方來說,管他是法人還是法定代表人,在訴訟過程中,一併將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起訴,由法院來裁判買賣關係的主體到底是法人還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款項總會有著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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