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執法:以非現場執法爲抓手 織密超限超載的治理網絡

前言:眾所周知,超限超載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其危害性不但在於嚴重危及公路完好、安全與暢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與安全,還造成惡性競爭,嚴重擾亂市場運輸秩序。為了進一步推進物流降本增效,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及時發佈了有針對性的實施意見,明確指出,今後將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打造全國治超“一張網”,實現全國治超“一盤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又緊鑼密鼓於2018年7月發佈《全國治超聯網管理信息系統省級工程建設指南》,明確提出了治超聯網管理信息系統省級工程的建設範圍、任務、目標。可以預見,有效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充分發揮治超非現場執法的優勢,織成嚴密的治超網絡,是今後工作的有力抓手和努力方向。


一、 治超非現場執法的意義

治超非現場執法是公路治超從傳統方式向現代化、智能化執法的一個有益探索,是現有治超手段的有效補充,能夠為全天候監管,跨區域、跨部門聯合聯動執法提供有力支撐,可緩解流動執法的壓力。

所謂非現場執法,是相對於現場執法而言的。只要不是現場執法取得的數據,能夠採集到真實的反映公路違法超限超載事實存在的數據,就是非現場執法。不但包括不停車檢測系統獲得的數據,而且還包括實行計重收費的公路收費站利用檢測設備發現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的數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公路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和調取公路收費站車輛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控等有關資料,經確認後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以及通過買方、賣方、承運人交易、結算確認的出庫、入庫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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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治超非現場執法,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1、進一步降低現場執法的難度,對抗度,減少人力、物力。現場執法對抗性強,造成執法難。從2014年聯合治超以來,在路面執法的過程中公路治超人員做出了巨大的犧牲,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不完全統計,路政治超員先後有湖南的治超員王宇、劉原,湖北團風的周非、龍詠明、黃進等多人犧牲;交警有浙江的民警徐鑑華,湖南的民警李曉峰;因公受傷的人數更是眾多。

2、與現場執法有機結合,對超限超載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可以做到無死角,無空檔,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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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打擊保護傘、打擊內外勾結的醜惡現象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4、對企圖利用高速公路進行超限超載違法行為人形成巨大的震懾力,真正做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5、採取高速公路數據進行非現場執法後,相當於每個高速公路收費站都是一個停車檢測系統;日後可以減少國、省道新的不停車檢測系統減少建設費用,使佈局更加合理。據瞭解,目前湖南的高速公路收費站有約440個,如果採用高速公路收費站的通行數據進行現場執法,就能有效減少投資,減少治超盲區,對於不停車檢測系統的站點的合理佈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6、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的超限超載的相對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以加大執法的震懾力,加大當事人的違法成本,使超限超載治理進行良性循環的軌道,不再單純的依賴現場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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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治超非現場執法工作中的難點

1、行政協助機制不暢通,違法主體查證難。因為車輛的登記信息掌握在交警、運政手裡面(其中運政的信息還沒有全國聯網),迫切需要這些部門按照行政程序的規定進行協助與配合,提供查訪端口。這裡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首先,要明確相關行政機關的行政協助義務。行政權力是一種公權力,本質上是為社會服務的,必須從制度上抑制各部門各自為政的自利行為。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請求相關行政機關協助:(一)獨自行使職權不能實現行政目的的;(二)不能自行調查執行公務需要的事實資料的;(三)執行公務所必需的文書、資料、信息為其他行政機關所掌握,自行收集難以獲得的;(四)其他必須請求行政協助的情形。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協助。其次,由交警、運政部門提供車輛的登記信息,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不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

2、收費站計重數據失真。主要原因是車主為了逃避過路費安裝頂泵。這就需要開展以拆除頂泵為主要內容的打擊非法改裝行動,需要治超部門與收費管理部門積極配合,在查獲逃繳車輛的同時,由收費管理部門向公安機關報案,達到規定數額的,按照刑法第224條的規定,按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真正做到“一案雙查”(超限超載的行政責任和合同詐騙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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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文書送達難。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車主的住所、電話號碼發生變更;二是當事人看到發件人即知曉是涉及到違法行為的法律文書,故意拒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17〕19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規定, “採用微信、短信等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當記錄收發手機號碼、發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並將短信、微信等送達內容拍攝照片、存卷備查。”今後應當參照這些規定採用短信、微信、電子郵箱進行送達,努力克服文書送達的難題。

4、執行難。當事人收到法律文書(特別是收到處罰決定書)以後,辦理假過戶,逃避打擊,造成日後追蹤處理難。進入執行階段,由於違法主體眾多,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執行地不一,造成執行難。

治超執法直至今日,還沒有像車輛信息登記那樣建立全國聯網的信息系統。當然從開始建立到實際投入使用,還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不管怎樣,如果當事人沒有接受處罰的,也只能按行政處罰法第51條第(三)項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不能像公安的車輛交通違法那樣有制約手段,即沒有接受處罰車輛就不能搞年檢(這種辦法實際違背了法律規定,交警部門已經有多起敗訴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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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非現場執法為抓手,織密超限超載的治理網絡

1、建立非現場執法數據庫。每個執法單位將本轄區內的非現場執法所獲取的數據上傳到市(省、國家)級治超平臺。首先,實現全省(區、市)公路超限檢測站稱重檢測信息100% 接入,非現場檢測點的稱重檢測信息、取證信息100% 實時接入,高速公路入口稱重檢測信息、出口計重信息100% 接入,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稱重檢測信息接入,各類站點視頻圖像實現遠程調閱。其次,案件數據在省、部級系統彙集,跨區域案件數據100% 抄告,“一超四罰”處理情況有效反饋。交通運輸部門內部之間治超相關信息交換共享充分,交通運輸與工信、公安、市場監管等治超成員單位問信息交換共享初見成效。這樣每一臺車的所有違法信息在全市、省、國家範圍內均可查看。當車輛在一地查獲後,必須處理完之前所有的違法記錄方可放行。做到“一地違法,全網通緝”。

2、紮實推進現場執法工作,為非現場執法提供堅強後盾。應該明確,強調非現場執法,並非是要否棄現場執法。相反,非現場執法的有效開展建立在現場執法的紮實基礎之上。由此,在推進非現場執法工作的同時,一定要同時做好現場執法工作,二者不可偏廢。首先,不能放棄現場執法(《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不得先放任違法行為,再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因已實施行政處罰而放任違法行為持續存在),能夠在巡查中發現沒有接受處理的車輛直接抓獲。其次,為現場執法提供有效保護措施,保障其順利開展。在路面執法的過程中,經常遇到超限超載車輛為逃避檢測、逃避打擊處理,拒不停車甚至衝卡,執法人員在追緝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時有發生。我們在檢查的時候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發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標誌,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做好現場錄音錄像等證據保存工作。遇有不接受檢查、衝卡等情況,立即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立案,將違法信息上傳到非現場執法數據庫進行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少執法中的矛盾和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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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採取合法、有效措施化解執行難。以申請財產保全手段抑制處罰人的車輛財產轉移行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15天后,由處罰機關迅速申請財產保全。即由人民法院到車輛登記機關進行“活查封”。因為15日以後當事人每天必須繳納加處罰款3%。當事人在15日內不繳納罰款,從執法實踐看,極有可能是準備 辦理假過戶逃避處罰。同時這種財產保全措施並未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第一百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或者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對被申請人是外地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異地執行。

4、以非現場執法為抓手,非現場執法與現場執法有機結合,織密超限超載的治理網絡。隨著路網的不斷升級改造,高速公路四通八達。單純依靠傳統的人海戰術治理超限超載已經完全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我們認為,採取包括建立不停車檢測系統,採用收費站計重數據等建立非現場執法數據庫,輔之以現場執法,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不履行人民法院執行裁定的,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這一系列手段,將極大地織密超限超載的治理網絡,進一步扎牢“不敢超”的籠子,實現“不想超”的治超目標。

特別鳴謝

湖南長韶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設開發總公司婁底管理處

劉文偉 婁底市公路管理局書記 局長 國務院津貼獲得者

朱丘祥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憲法、行政法、財稅法方向碩士生導師

趙里人 婁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顏芳 婁底市婁星區道路運輸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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