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都坐了,憑什麼還要我還錢?

牢都坐了,憑什麼還要我還錢?

民間流傳著這麼一句話:“欠錢不怕,大不了坐幾年牢。”

而事實上,坐牢是屬於刑事責任,欠債屬於民事責任,兩者不可以等同,當然也不可以相互抵消。下面我們來介紹一個案例,給大家講解一下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區別。

牢都坐了,憑什麼還要我還錢?

本期案例

2015年8月初,張某以自己急需用錢為由,向薛某借款。

薛某表示可以借款,但張某必須提供相應的抵押擔保,後來張某將偽造的車輛登記證書抵押給薛某,並由邵某作為擔保人,與薛某簽訂了借款數額為6萬元的車輛抵押借款合同。

2015年8月8日,薛某扣除1800元利息後實際向張某轉款58200元,之後張某和他的親屬先後以支付利息的名義曾向薛某還款共計6600元。再之後,薛某多次找張某還款,結果卻怎麼都聯繫不到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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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之下,薛某拿著張某抵押的車輛登記證書去車管所查詢,結果發現居然是假證

這時候,薛某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於是在2016年12月29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於當日立案並開展調查。而同一時間,張某因為另外一起案件已經被抓進了看守所。

幾個月後,公訴機關以張某構成詐騙罪為由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前,張某的親屬替張某向被害人薛某還款6萬元,被害人薛某對被告人張某表示諒解。

在庭審過程中,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罪表示自願認罪。

法院認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現金516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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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需要大家注意一下量刑情節,張某的親屬在判決前已經將自己詐騙的錢還給了薛某,得到了薛某的諒解,所以張某才會被法院判處的這麼輕。

那要是張某親屬沒有替張某償還這一筆錢,又會怎麼樣呢?

如果欠款未還,將會發生兩個後果:

第一、張某同樣會被判處詐騙罪,但是坐牢的時間可能要比現在判的更久;

第二、張某坐牢出來以後還是需要償還這筆錢,這筆錢不會因為張某去坐牢就不用還了。

本案中,刑事責任即為張某因為詐騙罪而去坐牢,民事責任即為張某親屬替張某還給薛某的那筆債務。

牢都坐了,憑什麼還要我還錢?

大家可能會疑惑,法院判決的罰金一萬又是什麼呢?

注意,這部分是不屬於民事責任,而是屬於刑事責任中的附加刑,它屬於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這筆錢是向審判的法院繳納,法院上交國庫,和案件的受損方薛某沒有關係

在前面這個案例中要是張某不還錢,薛某可以提起對張某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這就屬於民事案件的範疇,由法院根據民事案件的程序判決張某還錢給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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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張某的案件中其實就是有兩部分組成:刑事+民事。

基於張某主動還錢,此時可以將其作為一個量刑情節,法院酌情減輕刑事處罰;如若不然,張某就算坐完了牢,薛某還是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張某償還被詐騙的款項。

在實務中,一般被害人會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出民事訴訟,這樣就能一起解決刑事和民事上的問題,被害人也就不需要再花時間和精力去打民事官司了。

所以,“坐牢就不用還錢”這個說法是不正確的,而且是毫無根據的

犯罪分子不要妄想多坐幾年牢而逃避還款責任,要是真的遇到這樣的情況,也只能勸他們積極解決欠債問題,爭取在刑事方面寬大處理,早日坐完牢,融入社會開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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