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籌毒資 神池一對夫妻3萬元賣親生女兒

神池一對夫妻染上毒癮後,為了籌集毒資,竟將自己剛剛出生的親生女兒賣掉換取毒資。近日,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該案,被告人劉某、鄧某犯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

案情回放:2017年6月10日晚,劉某在神池縣人民醫院產下一女嬰。6月11日上午,醫院婦產科醫生張某在檢查病房過程中,得知劉某、鄧某夫婦因家庭困難,欲將該女嬰送人。張某將此情況告知馬某,馬某便與想抱養女嬰的喬某、蔣某夫婦聯繫。6月13日上午,在劉某、鄧某夫婦家中,蔣某檢查女嬰身體後,喬某、蔣某夫婦同意抱養該女嬰,蔣某拿出三萬元作為“營養費”交給了劉某,隨後又給劉某、鄧某的兒子留下500元。在劉某的要求下,蔣某、喬某夫婦給劉某、鄧某夫婦各買了一身紅色內衣。

神池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鄧某二人以出賣為目的,將剛出生的女嬰“送養”他人,收取30000元“營養費”,且二人將所獲錢財大部分用於吸食毒品,故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成立。在庭審中,被告人劉某、鄧某均自願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鄧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劉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00元。

判後,原審被告人劉某、鄧某不服,以其行為不夠成犯罪理由為由提出上訴。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劉某、鄧某所提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上訴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寄語:虎毒尚不食子,親生父母為了換取吸毒的資金,竟然將剛剛出生的孩子賣給他人,讓我們再一次認識到了毒品帶來的巨大危害,它可以讓人喪失基本的道德良知和做人底線。在感嘆這對夫妻“突破了做人的底線”“心腸壞透了”的同時,也許有人也會有這樣的疑問,將自己的親生孩子送人收取費用,也會犯法嗎?在這裡法官告訴大家,在出賣親生子女的情形下,無論是遺棄罪還是民間的送養行為,與拐賣兒童罪的主要區別均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子女的目的。對於本案例中劉某、鄧某將子女私自送給他人收取錢財的案件,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就應該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